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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当初小区还是自有锅炉采暖(锅炉房系占用小区绿地面积),但开发商及物业承诺将在一年内将该锅炉拆掉并实现集中供热。结果一直没有兑现,去年还是自行供热,且温度不够。因此小区内大部分业主(至少60%以上,包括我)没有缴纳采暖费,也没有签订供热合同。
前段时间物业终于拆除了锅炉房,并进行集中供热,但以索要去年采暖费为名,将400余户业主告上法院。法院将400余户业主分成7-8组,分期分批传唤,一般每次最多只有3户业主同时应诉,而且采用了简便程序。据了解,凡已出庭的业主均告败诉,法院的理由是供热事实成立,虽无供热合同也属事实成立,证据确凿,没给业主申辩的机会,称业主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判决业主败诉,需支付物业公司供热费及滞纳金(按每日2%计)。
真是怨呀,恶人先告状,平心而论,我不是不想交费,只是认为物业公司占用绿地修建锅炉房侵害了我的个人权益,绝对不应按物业的标准交费(实行集中供热后我就立即缴纳了今年的采暖费),可如今却成了被告,而且99%的可能会败诉。
因此请教各位朋友,特别是懂法律的朋友,帮我看一下还有没有什么希望,提交法院的诉状里要注意哪些方面,从哪几点去申辩,或者要提供什么证据,可以挽回一些损失,最起码让自己心里舒服一点。
谢谢!
如此帖与本版主旨不符,请斑竹保留几天,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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