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志愿者的一些思考 一,名利心 对从事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来说,名利心可能会让他们很伤心,或者说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名利心,因为他们有做“志愿者”这一称号的骄傲心在支撑着,所以当有人说起他们图名图利的时候没,他们应该是一种虚伪的心态来去辩解的,这种心态是不健康的。因为你要知道自己在从事这份工作的时候确实地是得到了了解者的尊重和称赞。这种社会认可,公众评价又对志愿者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名誉? 同时志愿者在工作过程中是在为他人谋取一些实际的利益,这种利益他人的行为也是在利己心的作用下产生的,所以名利心对志愿者来说并无过错。只是公益活动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还没有普及,很多人并不了解公益,一味地认为名利心之于志愿者是耻辱的,是不可取的,以至于对很多志愿者的内心都产生很大的压力,处处刻意地回避,但熟不知越是回避就会被错误地认为他是虚伪的。这样的恶性循环破坏了志愿者队伍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公益活动在社会中推行的进程。所以我们首先强调一点:志愿者也是人,志愿者个人对名利心绝对不是免疫的。所以希望媒体和相关宣传单位在这一问题上不要神话志愿者。 这一点也告诉我们,做公益招募志愿者,首先要对其进行考核,然后对他们进行公益培训尤其是心理健康的培训,方才可以去参加相关工作。 二,身份标识 对一名志愿者来说,一个合法可信的身份标识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不单如此,它对这个公益组织本身还是对该组织救助的对象都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沟通工具以及取得彼此信任的最佳证明。 分别来说,对志愿者来讲,它的存在给志愿者有了有组织有团队有家的塌实感。志愿者出去工作或者去一线调查,第一担心的就是被调查者不接受调查或者直接拒绝、不信任,或认为是骗子。但如果有一个身份标识,无论在该地区是否有一个公信力的人出现,都不会影响到志愿者独立客观调查的工作。而且这样的身份标识也是对志愿者本身的一种保护,以免志愿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什么意外。 对客体——救助对象来说,通过对该标识的确认,可以让他们了解到是什么组织在帮助他们。如果出了什么问题,事后该去寻求谁来解决(特别是法律上的问题)。这是对救助对象的负责任的表现方式。对主体公益组织来说,它是他们自我宣传、自我工作拓展的直接方式,也是扩大该组织影响力以及群众基础的工具。对以后开展工作,以及取得社会认同,社会评价最初的手段。 所以志愿者的身份标识,其实是三方的问题。 三,工作方法 对志愿者来说,工作方法致关重要。如果方法不当,可能会造成工作无法开展,甚至事倍功半,弄巧成拙,把原来的好事情办成了不好的事情。所以工作方法对于公益活动这一之于社会比较陌生而又敏感的行业来说,无疑像是一架飞机飞行员的技术一样重要。 就志愿者的工作而言就有很多方面,下面我就针对志愿者工作的一般原则来说说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公益志愿者。 首先是诚实。诚实地说出自己的身份,自己志愿的组织,自己的工作内容等,与受助者先取得信任,之后受助对象才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志愿者接下来的工作。其次要谦虚。无论是做哪方面的工作,在保持低调态势听取当地人或了解事件的当事人旁观人所提供的资料,观点,看法后再去下结论,以免有失偏颇。谦虚是一种态度,尤其是对志愿者来说!高调的态势总是让人感觉不舒服,不可亲近的。第三,认真。毛泽东说过世界上最怕的就是“认真”两字。对志愿者来说,认真同样是做好一项工作的必要手段。比如做调查,一个数据的偏差,可能就会造成上层决策的偏向。工作不认真,它会影响这整个系统的问题。 最后,也是对志愿者最本质的要求了,客观。尤其是做调查工作,不要因为自己的感情而影响对某个问题的判断。这种客观度应不亚于新闻媒体的客观。这要求志愿者敢于正视一切。 当然一个好志愿者还应该有很多优秀的品质,在这里我们只强调四点,希望志愿者在发挥自己学识和能力的时候把握好这四点原则,做公益工作应该没有什么困难。 四,志愿者与公益组织的关系 志愿者是由公益组织单位招聘产生的。志愿者首先应符合该组织招聘志愿者的要求,听从组织安排,认同该组织理念及工作原则。同时组织尊重保护志愿者,并给志愿者提供工作证件及工具,在工作过程中所损耗的合理经济开支应给予报销。如志愿者个人主动提出不要求报销,则另行处理。这些是志愿者与公益组织的基本关系。 这种关系的确立,表明了双方的权利和职责,是维护以后工作能否持续进行的有力保障。尤其是它能从劳务关系上确定了志愿者的身份,避免了在志愿者是否该收取费用这一问题上而产生的各种争论。 根据美国公益基金会的做法,其招聘志愿者工作,并支付给劳动补助是完全合理的。同样也有免费的志愿者,但这要有志愿者本身提出,或者是由基金会对免费志愿者有工作的限制。同时,基金会应该给志愿者提供相关工作器材并支付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合理耗资,如:交通,打印,冲洗等费用。这些开支应该在基金会做这一项目的预算资金里支付。 五,对志愿者的定义 说到第四点上,我需要向大家解释以下几个概念: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有人认为这样的定义是不全面的,并建议改成“是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其实就一字之差,他解释说:“前者只定义了一个方面的志愿者行为,后者才是全面的,因为做为志愿者,不仅仅没有物质报酬,有时候还会自己垫付钱财,自己贡献物质报酬的情况。而且,前者其实是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的情况,而后者却包涵了所有的状况,包括损失自己的部分利益帮助比别人的行为的志愿者。” 这个朋友说出了当前我国做公益事业的现实情况,也说出了很多志愿者所面临的窘迫困境。在中国对公益活动宣传刚刚起步的当前,有很多先行者都已经付出了家庭的代价去做那些在旁人看来十分高尚,又十分傻的事情。但是它确实影响了很多热血青年人的心,影响了贫困青年的心。于是他们想成了志愿者,并把自己的青春奉献给祖国,奉献给公益。这是感动的力量。但是这些人大多数是贫困者,只有贫困者才想到去帮助别人,这也是中国的一个现实,否则“为富不仁”这个词就不会在中国流传千年了。 简单地说,就是想做志愿者,又没有钱,没有实力。于是大家笑话他,打击他。于是就又有了一句话:“穷人不要做慈善!”(关于慈善和公益的区别,我在下面再谈),在这里,中国人把慈善一词就笼统地归结为帮助别人,做好事等等。其实这是对慈善的误解。想想一个想做志愿者的人,因为自己的经济基础不好,于是他便不能去做公益事业了,推广下来,很多人都是这样子,所以现在在中国推行公益活动是有很大的阻碍的。 再回到志愿者的定义上,“不为物质报酬”这个“为”字表明的是目的性。在西方国家公益比较健全的美国,他们为了维护这样的目的性,于是就给志愿者提供很多的方便甚至是资金的补助。因为他们要的是有这样心地的人去为公益做事情,这是一种状态,他们要的就是这样无报酬目的性的工作精神状态!而且这样的做法会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活动当中,不管你是否有钱,你是否有地位,你都可以是一个志愿者。因为“志愿者”是每个人心里志向的对象。我们没有权利去剥夺个人的心里志向。 而“不计物质利益”中的“计”,则是有算计的意思。这个“计”它不能说明这个人没有为了物质的目的性,恰恰还说明了这个人应该比较看中物质利益,否则哪有“计”可来?再根据他的解释我们知道,这样的人肯定是没有物质担忧的,换句话说,他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为后盾,为了做好某个项目他会不惜代价。而这样的人呢,往往又会要求别的人都向他一样去做事情,去工作。其实他忽略了人与人经济背景的差异性,所以他会很痛苦,或者过早地心灰意冷,黯然退出公益活动,要么就是因为财尽人变利。最终走向反面。这样的人呢,我们可以称为是“自愿者” 以上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关键是在于对目前公益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正常化运营。否则对一个公益组织来讲,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很难走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