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些同法》,里面牵扯到一个有关经济补偿的问题,现在发生岐义的是,假若某人是2001年1月1日参加的工作,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期满,到期日公司不再续签合同。那么此人应该如何计算补偿年限,是仅08年这一年,还是自01至08这8年,目前好多单位,只补偿一年,也就是说补偿时间是自《劳动合同法》实行日起算,劳动部门也认可,而且在《中国劳动保障报》里面的一些案例和律师的点评也是这样理解的。 《劳动法》里面也有提到经济补偿的问题,只是它里面的算法是从参加工作日起计算。 但本人认同后者,不知能否站住脚。这样操作倾向于员工,必竟他们是弱示弱势群体。希望他们获取最大利益。而且要做到有据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