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是以“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三天不上班,视为严重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王强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以被司法机关拘留或者逮捕为由。 而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由此,王强在被拘留期间,限制了人身自由,合同暂不履行,也就不存在未请假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了。 即使真的是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三天不上班,公司的这项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也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O: 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