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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闭] 有法律界的朋友没?关于读书笔记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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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23: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我在网上发读书笔记,就是那种摘记的形式,比如这个帖子【波普诺社会学(第10版)笔记】。

一朋友提醒我,可能会造成侵权?

有这么一说的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10 0:08:04编辑过]
发表于 2009-3-10 14: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可能!如果你是整版的贴原文,只是重点内容标上底色,我觉得这样有侵权的可能性在里面!

不过,如果是自己整理的,适时的加上脚注或个人理解,或对其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整合,应该不会存在侵权问题。

切记不能原文全部贴在论坛上!

发表于 2009-3-13 10: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贴全文,肯定侵权。

您可以只贴摘要。或者边贴边评。再或者在非公开群中讨论。

上述三种方式,可算作个人学习,不构成侵权

发表于 2009-3-17 16: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产权里面如果是合理使用的话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指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发表于 2009-3-17 16: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界定标准是三步检验法:
合理使用情形只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与作品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14: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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