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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知者
请教各位HR,有关有关合同终止和裁员的赔偿:
如2005年7月入职三年合同期至2008年9月底,2008年10月重签合同(三年)
如2009年4月公司解除合同, 如果按终止如何计算,按裁员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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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命者
终止合同的赔偿金又分为如下几种:
1、如果是协商解除并且是员工首先提出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其他正常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再加一个月的;
3、如果公司违法解除需要支付上条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裁员如果是正规裁员(符合裁员条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同上。
请问是老合同按照老的劳动法,新合同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计算呢,还是全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计算,那天请教一HR朋友,他的说法是要分段计算:
至2008年9月按4年服务年限计算,赔偿基数按合同约定或工资与社平三倍的高值
2008年10月至2009月4月按1年计算,赔偿基数按合同约定或工资与社平三倍的低值
以上说法对吗?
志学者
2005年7月-2007年12月为一个时间段,共计3个月
2008年1月-2009年4月为一个时间段,共计1.5个月
不算代通知期为4.5个月,由于2008年后按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实施,故要分段计算
贵宾
学习.
诚意者
裁员,也是一种终止劳动合同的形式,在补偿金的计算上,没有差异.
裁员需要提前30天,全体员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方案,超过10%或者20人以上,还要劳动部门备案.
补偿金: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4(4年),不提前30通知解除的话,再多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立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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