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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解读达娃之争,看中国企业如何用法律捍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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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0:2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法国达能集团欲强行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未果为导火线,娃哈哈与达能之争越演越烈,通过股权之争、商标侵权、竞业禁止、资产接管等系列诉讼、判决、接管令、商务谈判、政府间协调等令人关注的事件,让人可喜看到的是中国企业已经成长到懂得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1.达能的法律攻势

1.1 埋伏战——合作之初的法律“圈套”

综观达能与国内各企业的合资合同,其早早的便为可能发生的法律战埋下了伏笔。合同中关于合资争议的处理,无一不选择了国外的仲裁机构。这种安排,一是避免东道国的单边保护主义伤害投资者利益,二是对不善国际性诉讼、仲裁的中国企业造成强大心理压力,三是对于非英文母语国家的中国企业加大诉讼、仲裁的难度。

根据资料显示,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中国企业面对国际诉讼时应诉率只有40%左右,胜诉率更是近乎于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曾表示:中国企业遭遇的境外诉讼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缺少全球化的视野,特别是对当地法律不熟悉以及对于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而另一个难题便是语言问题。

原国际商会仲裁院总顾问、《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评论》总编、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巴黎办公室资深顾问Sigvard Jarvin博士曾表示:“中方当事人很大程度上依靠证人的直接口头证词或者传闻,他们似乎不像西方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的人那样看重书面证据。例如,在有争议事实的通信和其他文件方面,中国公司似乎流行其他的规范,认为汇编和组织文件不像在西方那么重要。缺乏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同类证据时,非中方仲裁员通常会怀疑中国证人证词的准确性。”一个典型的案例便是北京A公司同美国B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案。北京A公司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仅仅只有一份采购合同,而美国B公司提供了多达500页的传真、邮件等证据。

1.2 围攻战——造“四面楚歌”之境

在长达两年之久的达娃之争中,达能大肆运用司法手段,将大批有无关系者拖入到诉讼程序,给娃哈哈造成四面楚歌的境地。

20075月,达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宗庆后先生个人提起了八项仲裁;

6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宗庆后先生女儿宗馥莉小姐和妻子施幼珍女士提起一项诉讼;

7月,在法国达能对娃哈哈设备供应商法国西得乐吹瓶服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对西得乐公司商业实体实行临时司法留置,并申请了金额高达1.154.900.000欧元的动产扣押命令;

8月,达能对娃哈哈设备供应商西得乐公司在意大利的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禁止西得乐公司向娃哈哈控制之公司交付设备;

9月,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项行政诉讼;

1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提起诉讼,要求冻结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的资产,并指定毕马威为财产接管人;

另外,在新疆等地法院以宗庆后先生涉嫌同业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3 10:28:38 | 只看该作者

2.娃哈哈的法律防守反击战

面对达能掀起的法律战争,娃哈哈方面沉着应对,积极应诉,并针对性地由三类主体对达能及其派驻人员提起诉讼和仲裁请求并获得法律上的主动:

其一,20075月,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达能提起仲裁反请求;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合资公司关于选举范易谋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

其二,20077月,娃哈哈集团与部分娃哈哈合资公司小股东在沈阳、吉林、宜昌、桂林等地对范易谋、嘉柯霖、秦鹏等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已相继认定被告构成同业竞争,并判令其向合资公司赔偿损失。

其三,200712月,娃哈哈集团工会在山东潍坊起诉达能侵犯合资公司利益;

其四,20087月,娃哈哈宿迁有限公司等以侵权为由诉毕马威越权接管。

3.法律攻防之结果

目前,在法国针对西德乐公司的诉讼达能被法院判决为滥用司法程序,而赔偿西得乐公司总计10万欧元,并另依照新的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责令达能亚洲公司支付西得乐公司总计2万欧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实施扣押财物的全部费用。在意大利则被法庭驳回起诉,并要求完全承担诉讼费用。

针对国家商标局的行政诉讼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起诉宗庆后先生构成同业竞争的诉讼请示亦被新疆相关法院驳回,毕马威被判30万赔偿,并要求公开道歉。

涉及达娃之争的全球13起诉讼均以达能败诉告终。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3 10:29:09 | 只看该作者

4.通过达娃之争看到的

面对来自达能方面的国际诉讼,娃哈哈积极应诉,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国际知名律师,更不仅仅作为被告,而是作为原告活跃在此场法律战中。

娃哈哈在达娃法律战争的全面胜利,一方面表现出了娃哈哈在经营活动中,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时刻注重对相关文件、信函等固定证据的编档和保管;另一方面表现出了中国企业近年来的成长,在面对国际诉讼时,积极应诉,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像过去一样的畏惧国际诉讼,宁可忍气吞声。

正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长、英格兰和威尔士最高法院事务律师、国际律协国际仲裁利益冲突工作组成员Jason Fry表示:“近年来,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涉及中国的仲裁案件逐年增多,去年就受理了27件涉及中国的案件。而且,有一个有趣的变化就是中方当事人成为仲裁申请人的越来越多,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仲裁被申请人。”

达娃之争可以说是中国境外诉讼案的重要案例,值得中国企业借鉴参考;娃哈哈所表现出的对外资不卑不亢的精神更是值得中国企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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