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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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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00:0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

    美国联邦的法律中具有严厉的关于禁止及处罚商业贿赂的规定,违法该法律将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判例法系的美国主要的法律渊源为不成文法,联邦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外反腐败法》足以见得对商业贿赂的重视。

   该法于1977年国会通过,旨在禁止美国企业、个人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根据该法,下列行为为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并给予处罚:公司(包括公司官员、董事、雇员、公司的代理人或为了公司利益而行为的任何持股人)为了获得或保持业务或将业务给予某人,而给予任何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政党官员或政治机构的候选人)金钱,或为其支付或承诺为其支付(包括授权做出此类承诺)任何财物;明知第三人为了协助其获得或保持业务,会将向其支付的金钱的一部分或全部直接、间接或承诺给予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政党候选人或政党官员),而向该第三人支付。

   我国于今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八大罪名及扩大了商业贿赂的范围,应该对民众尤其是商业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特点: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围扩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明确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针对招投标行业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犯罪的情节。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其他特殊行业的规定:将医疗机构中的人员纳入了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畴;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人员,包括老师纳入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

   4、明确了商业贿赂中的财物的种类,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希望读者注意!

                                                                            ----------律师游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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