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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饭碗又回来了?——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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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4:25: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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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实施前,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企业解约潮,有些企业一次性解除数百人的劳动合同,甚至有因为《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而企业关闭的现象。如,10月份,深圳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八年的职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与公司签订一到三年的劳动合同。央视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临时人员解聘运动,甚至造成部分节目难以成功录制,靠重播来过渡紧张时期。

各企业在08年前实施大规模的裁员运动,恐怕是担心消失多年的“铁饭碗”再回来。因为新法中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明显放宽,不签的代价明显加大。“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续签时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更须支付两倍的工资报酬。显而易见,华为裁员是为了增加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央视裁员是为了规避同工同酬与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对这些做法笔者既理解也不理解,理解的是,企业希望通过“短期雇用”防止员工没有压力而消极怠工,此举也属无奈之举;不理解的是,“短期雇用”员工工作不积极,企业照样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优秀人才要走,企业再不能以期限违约来防止流失。从这个角度讲,解约或者“短期雇用”只是防止了不必要的法律损失,但并没有合理利用法律为企业创造更高价值。而要在既合法又不付出额外代价前提下为企业创造更高价值,只有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去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建议从以下个方面入手:

一、             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让员工明白应该做什么,标准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更高报酬,做到什么程度将会减少报酬。建立这样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系统,使企业优胜劣汰的法则得以延续,使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支撑,使优秀的人才得到嘉奖,不胜任的人员浮出水面。这样,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机制使人才流动更便利甚至说是零成本流动,但优秀的人才已经得到企业重用,并获得应有的回报,他的离职动机已经减少,“人才流动便利的风险”就这样规避掉了。而对于那些受到惩罚的员工,本不是企业要竭力挽留的人员,即使流失也不会对企业造成成本负担。除此之外,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还可以规避如下几个法律风险:

(一)胜任力举证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通过以上条款可知,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法制社会下,“不能胜任”必须有合理理由,绩效考核结果将是成为正式证据。而且对于试用期员工,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间绩效考核不及格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可以避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而且为了体现考核方法与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要完善考核制度,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如根据不同工作时期建立不同的具体考核制度:试用期考核;普通年度或月度考核;培训期满考核;调岗考核;医疗期满考核。并完善相关的工作程序、标准等。对绩效不好的员工进行绩效面谈并记录面谈内容,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工资克扣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的足额是指合同约定或者岗位约定工资,而实行绩效考核后可以约定工资的一部分属于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职工个人表现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此项约定要在合同中标明,表示公司会根据职工本人的工作表现给付工资,而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合法说明职工的工作表现。这样就可以正确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对职工的工作报酬进行合理控制,同样要注意的就是留存证据,绩效考核结果一定要进行签字留存。

(三)同工同酬风险

不管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实施已久的《劳动法》都要求“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实施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由此可见,只要实施了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报酬的支付就会避免同工同酬风险。

二、             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合理设置工资结构

宽带薪酬是指压减薪酬等级,拉大等级内薪酬浮动范围,也就是说不再是一岗一薪,确定了岗位仅是确定了层级,层级内部的薪酬差距可达到200%~300%,处于宽带内的薪酬水平高低、增减取决于员工的能力和业绩表现。这样,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中层经理,只要有业绩都可以获得高薪,员工不再沿着公司中唯一的薪酬等级层次垂直往上走,他们在企业中的流动可能是横向的。随着他们获得新的技能,承担新的责任,或者是在原有的岗位上不断改善自己的绩效,就能够获得更高的薪酬。

 

利用宽带薪酬解决员工不换岗就获得报酬提升的激励作用,同时还可通过改变薪酬结构增强薪酬的激励功能。员工的工资报酬可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金、分工等部分。基本工资的设置表现了工资的维持功能,维持员工的劳动能力,指员工只要仍在企业中就业就可以获得的固定报酬;绩效工资的设置表现了工资的激励功能,根据员工的努力程度和产出贡献而变化,其他奖金、福利等则根据公司效益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员工共享企业发展的理念。

通过宽带薪酬体系的实施与工资结构的改变不仅可以高限度的发挥薪酬激励功能,同时也能规避劳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后,在相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职级,职级差距的扩大就可以有效避免在试用期内支付过高的工资报酬。

(二)特殊员工管理风险

特殊员工主要是指医疗期员工,三期女工,工伤等级职工。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特殊员工在特殊时期内企业需要支付员工基本工资。通过合理设置工资报酬结构,加大绩效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有效的缩小基本工资比例,自然可以防范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节省企业人工成本支出。

(三)工资刚性管理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使工资的刚性更加明显。但工资设置应属于企业的自主权范围,只有在工资结构上级进行合理设置才能够规避法律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报酬的变更情形:(1)岗变薪变,企业可以因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合法调整其岗位;(2)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奖金,奖金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体现,员工特殊贡献的体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调整,对于已完成一定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员工,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资调整;(4)根据职工工作表现调整,绩效考核可以作为工作表现的法律依据调整其绩效工资。这样通过合理设置工资结构就可以有效的规避工资刚性风险。

面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方法来规避法律风险同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员工无法像铁饭碗制度下那样失去工作激情,企业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合法还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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