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一家小型销售公司的主管,公司也没有正规的休假制度,最近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向各位人力资源方面的高手求助: 在我负责的部门,有两位女员工,因怀孕,身体不适,向公司提出请假,并且没有说明请假的期限,我公司规定女性员工的产假为一个月。前两天,其中一名员工产下一名女婴,所以我就向公司提出给这名员工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但老板不同意,原因是这名员工提前休假了,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只休息一个月,所以就不发这一个月的工资。但我想,劳动法明确规定,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合同,这名员工也确实在休假前像我提出过辞职的想法,但因为这名员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四年多了,并且工作也非常不错,就没有同意她的辞职的申请。 现在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呢?(注,我公司像很多小公司一样,并没有给员工签劳动合同) 望各位高手赐教,小弟不胜感激,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