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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根据劳动法经济困局下公司应如何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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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9 10:0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次贷危机的逐步扩大,我国实体经济也受到了这股寒流的影响,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裁员、减薪等方式以求自保、度过寒冬。 2008年1月及9月我国先后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上述两个文件对企业裁员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应依法行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现就企业经营困难时如何裁员提出如下操作建议:

一、   企业应在出现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进行裁员:

1.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2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3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4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5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几项条件中,均要求企业出现“重大、严重”情况时方得裁员,这一般是指连续亏损、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

二、  裁员的程序


2.1 个别裁员。当公司裁员人数较少时,公司可先与员工协商并进行沟通,解释裁员的理由并了解员工的打算。如不能与员工就裁员达成一致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  集体裁员。在本文1.2-1.5的情况下,企业如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    不能被裁员的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人员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对象,公司不能根据前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当然,本文讨论的是企业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的裁员。如果这些特别保护对象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的,公司还是可以作出开除决定的。

四、 如何给予被裁员者补偿

        4.1 提前通知替代金:

        在个别裁员的情况下,公司如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直接炒鱿鱼的,应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提前通知替代金。

        4.2 经济补偿:

        在本文所述的任何情况下裁员,公司均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员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公司中有些高管的月收入过万,此时公司可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7年度上海月平均公司为2892元)的3倍为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举例说明,某经理月收入12000元,在公司工作14年,裁员时公司可按(2892×3)×12=104112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其实这个104112也是目前公司裁员时员工可获得的最高补偿。

五、   公司不依法裁员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公司未依法(包括裁员理由不合法或裁员程序不合法)裁员的,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可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公司录用员工之日起计算。

总的来说,在经济危局到来时,裁员是公司生存下去的一种手段,但公司应依法裁员,以免因裁员程序不当导致额外的经济损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9 10:00: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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