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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有关土地使用税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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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3:5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国税(2006)186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司购买的一块土地,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但政府拆迁原因,至今未交付使用。税局要求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有没文件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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