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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09:4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008年10月24日 00:3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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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的国家

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适时指出,考虑到现实中国家赔偿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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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4 9:47:24编辑过]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4 10:01:28 | 只看该作者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可以说当初将精神损害赔偿排斥于国家赔偿之外,是立法机关强奸法治、强奸公民权利的一个典型反映。正因为如此,国家赔偿法收到了来自学者、专家和国际社会的普遍批评。正因为如此,国家赔偿法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如今,在审议的草案中敢于将此问题纳入进去,既是法治本身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民意、填补遗漏的最好选择。尽管,我们还不知道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细节上会怎么规定,有无一些纰漏和不足,但能迈出这一步,作为一个曾经对法律充满梦想、充满希望的人来讲。都会有一丝欣慰、一点快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4 10:02: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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