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陋规与管理
合法却悖情逆理的变革
问题是,陋规的存在难免令官场的运作萌发出私情的成分,甚至以情害理,以私害公。雍正帝即位以后,决意改革,大力推行耗羡归公。具体做法是,以各地实际结余的耗羡为基数,提取归公;这笔钱专款专用,除补充国库亏空外,一律用作朝廷下发给地方官吏的薪俸补贴,称为养廉银。按照雍正帝自己的说法:“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具体办法见《清史稿》卷294《诺岷传》)大体上,雍正时的提解耗羡总额为422万两,约为当时正税的 14%,专用于养廉银开支,不得他用。各种官吏应领取的养廉银数额,根据各地的贫富、政务的繁简等因素确定,再从所提解的耗羡银中支取。每年各省督抚养廉银为一万至二万两,布政使为五千至九千两,按察使为三千至八千两,道员为二千至六千两,知府为八百至四千两,知县为五百至二千两,依此类推。“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俗语,就是由此来的(许多人用这句话形容贪官,实乃误。注意其中的“清”字;当然,“十万”是虚指)。
这样一项改革,实质上就是把地方上默认的私下收费变成了朝廷正规的征税附加。原本用于官员私人之间的润滑剂虽然数额未变,但性质却变了——人情关系变成了公事公办。雍正此举可谓用意良苦。以现在的眼光看,这里面不乏由人治到法治、由伦理式企业管理到制度化管理的因素。原来官吏的灰色收入被漂白了,可谓“纪纲整齐,弊革风清”。清代学者章学诚对此赞口不绝:“我宪皇帝(即雍正帝)澄清吏治,裁革陋规,整饬官方,惩治贪墨,实为千载一时。彼时居官,大法小廉,殆成风俗,贪目冒(目冒为一个字)之徒,莫不望风革面,时势然也。今观传志碑状之文,叙雍正间府州县官,盛称杜绝馈遗,搜除积弊,斤斤自守,革除例外供支,其文洵不愧于循吏传矣。”(《文史通义》内篇卷50)。民间留下了“康熙之时有清官,雍正之时无清官”的说法,也正映射出管理制度化和伦理化管理资料的差别所在。
历史警示
陋规的兴衰演变,为当代管理提供了许多启示。
首先,毋庸置疑的是,人类行为会自然形成某种惯例。对此,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否则,管理活动就很难有效,甚至寸步难行。管理者的权威,不仅来自法律制度,更取决于对惯例的掌握程度和尊重程度。例如,《红楼梦》里的探春管家,一上任就碰上了给赵姨娘兄弟发放“抚恤费”的难题,幸亏熟知其中窍道的王熙凤派平儿来告知她以往惯例,才化解了这个难题。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有经验的管理者一旦碰上某件拿不准的事务,不仅要查考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更重要的是还要了解以往实际是如何操作的。单一迷信纸上的制度,往往会碰钉子甚至触霉头。
对惯例问题,学术界中的许多大家都进行过透彻的研究并提出了深刻的理论见解,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和“扩展秩序”理论就是一例。自发秩序的形成源于社会文化,由此也就形成了管理人员与文化关系之结(complex)。那些试图按自然科学的方式和法则研究管理的学者,那些幻想将管理学构建成与物理学类似学科的努力,恐怕没有能够成功的。其中的关键,就在于管理活动中渗透了文化因素的影响,无法做到绝对的价值中立。中国的物理学同美国的物理学几乎没有区别,但中国的管理学同美国的管理学则大不相同。在中国,这个管理与文化之结,是由伦理人情关系形成的一种互相缠绕、环环相扣的“中国结”。这一点,同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紧密相关。关于伦理人情关系在中国的特殊地位和深远影响,不少学者都有深刻的论述,费孝通先生提出“差序格局”,梁漱溟先生提出的“伦理本位”。要在中国取得管理上的成功,仅仅掌握“流程重组”、“战略模型”、“六西格马”、“平衡计分卡”等先进技术,恐怕尚属枝节,而只有掌握社会关系、人情冷暖,才可能是根本。
从陋规的形成和演变,还可以看出,如果正式制度违反了文化背景的价值准则,陋规会在不知不觉中瓦解正式制度的效力,使正式制度形同虚设,甚至走向反面。原本,在汉唐时期,官场送礼是被视为行贿的,因此也有相应的办法治罪。然而,明代的低俸制尽管有朱元璋的严刑酷法甚至法外用刑来推行,却受到了官场中不显山不露水的“软抵抗”。不久,低俸制就彻底失效,官吏的俸外收入更变本加厉。这就告诉管理者,在制度设计中,如果不考虑惯例习俗的对抗,多半会适得其反。现实中有许多“看起来很美”的管理制度都走上了制度异化的不归路,原因就在没能包纳吸收“自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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