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原创]维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复制链接] 0
回复
87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8-8-26 22:2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维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让农民去

推动社会化、现代化的农业发展!

 

当前,我国农业还普遍存在小生产的个体经济,应该把小土地私有制作为农村合法的土地所有制。这不是主张从历史上的退却,而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认识到只有改变旧的生产方式,消灭手工业决定的分工,使社会化生产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才能使农村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唯其如此,农业才能走上一条可持续的康庄发展大道。认为可以随心所欲地取消土地私有制,就是还没有意识到,只有改变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才能使农业走出困境。承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就是要让农民在土地的市场交易中得利,摆脱小生产的束缚,有实力去推动社会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为此,我们要以认真的态度来研究小土地私有制的问题。

一、小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历史上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中国的小土地私有制比西方世界出现早得多。因此,中国具有与西方世界不同的特点。中国人比西方人早二千年掌握了铸铁技术,从春秋战国开始,就突破了村社经济,形成以一家一户为单元的个体经济。这种经济是与分散的个体劳动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它在全国范围内大大小小相互联结的市场中得到发展。一方面发展了多样性的生产,另一方面形成了大一统的格局。它使中国将近两千年在整体发展水平上优于世界各国。但是“这种生产方式是土地及其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集中,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资本论》第一卷《所谓原始积累》7、《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可是,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使土地兼并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往往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在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小生产,生产即得不到发展,失地农民难以维持生计,社会就发生了动乱。中国的农民起义,次数之多,规模之大,在世界历史上所仅见。而每一次农民起义,都在不同程度上冲击了土地高度集中的状况,都为农民有了获得土地的机会。自耕农多起来了,又使社会经济得到繁荣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义义革命,继承了历代农民起义斗争的传统,明确提出了土地革命纲领,在农村实行土地平均分配的制度。这绝不是权宜之计,这是从中国现实社会出发,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出发,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革命积极性,深得民心的土地制度。马克思:“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410-411页)因此,在个体小生产普遍存在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人没有主张去消灭私有制;而是对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给予重新肯定,全力去维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土地改革制度的实现,为建国初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在人民公社解散以后,农村仍保留土地公有制,期望以非市场导向的土地制度,防范历史上出现的土地兼并发展趋势。但是,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这种土地制度却使地方政府成了推动农业用地迅速消失的关键因素;还使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到社会难以承受的地步,不可避免造成了社会更多的不稳定因素。首先,这种思维并没有跳出小生产的圈子,它以小生产的永恒存在为前提,看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就违背经济发展规律,乞求政府的权力来扼制农村土地在市场中的流动。其次,这种土地制度规定土地所有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它使农民在政府征地过程中在法律上失去话语权,农民无权对征地的政府进行监督。其三,在法律上失去人民监督的政府必然滥用手中的权力。①由于我国建国以后长期重工轻农,重城轻乡,农业发展严重滞后,非农业用地和农业用地有巨额差价。地方政府为短期的经济利益所驱动,无止境地扩展非农业用地。全国统计,地方政府违法征地占了土地违法面积的80%。严重威胁到中央规定的耕地保有量的安全底线。②《土地法》规定,征地对农业承包户的补偿,以农业年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农民被合法地排挤在现代化经济发展的收益之中。③这种土地制度把缺失人民监督的政府行为作为解决土地问题的唯一办法。其结果是,为政府某些官员和土地开发商利用手中的权力,从非农业用地和农业用地巨额差价中迅速敛聚财富。贪污案件十有八九和土地征用联系在一起。这在相当严重的程度上制造了农民和政府的对立。

三、维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藏富于民,推动社会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1998年以来,我国城市化急剧发展,规模浩大,无止境的“圈地运动”已危及到我国耕地保有量的安全底线;而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家园涌向城市,在农村又出现了相当严重的抛荒现象。这表明以手工业小生产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已走入困境,必须完善市场机制,使农村的小土地私有制重新成为合法的土地所有制,使农民直接分享现代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有实力促使社会化、现代化的农业代替小生产的个体经济,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一)现有的农村土地公有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是社会化生产决定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公有制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它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公有制具有不同的内涵。建国初期,我国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很肤浅,正如恩格斯对杜林批评的那样:“无需从根本上变革旧的生产方式,首先是无需废除旧的分工,社会就可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反杜林论》第三编社会主义三、生产)在手工业小生产个体经济普遍存在的条件下,我国政府就急于在农村变更生产关系,宣布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对建国初期的空想社会主义有了认识,重新肯定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个体经营体制,解散了人民公社。但对不具有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却按社会主义原则给保留下来了。而它因缺少社会主义的内涵,没有科学的根据,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维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使农民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有实力推动社会化、现代化的农业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确认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营体制,也就是明确承认手工业小生产个体经济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我们就应该像土改时那样,宣布小土地私有制是合法的土地所有制。马克思:“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才能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形式。“(《资本论》第一卷《所谓原始积累》7、《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马克思这里指出了一条规律,小土地私有制是小生产存在的基础;只有在小土地私有制下,小生产才会有适宜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农村小土地私有制仍然是当前在农村最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坦率地承认农村小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就能使农村经济发展增加活力。

承认农民对小土地的私有权,农民对农村土地在市场的交易就有话语权。依据这个权力,农民即可获得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用地交易的真实价值。因此,重新肯定农民对小土地的私有权,就是藏富于民,使农民能够直接分享现代化发展的成果。而只有让农民获取现代社会发展不断增加的巨额资金,农民就能从因长期从事手工业小生产而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摆脱小生产的束缚,有实力投资现代农业、第三产业,促使社会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而社会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即可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的产值,完全排除农业被边缘化的可能。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人把从事农业和在农村的第三产业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纠正把城市当作唯一出路的偏向。

承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政府的权力从土地在市场中的交易退出,这就可减少因强化政府行为而收取的非税收入,也可减少开发商与政府官员勾结,利用政府权力谋取暴利的可能。而因为农民对土地在市场的交易中有话语权,地方政府官员没有经济利益驱动,当前像洪水一样凶猛的超速城镇化或许有被遏制的可能,中央保护农田的目标也可能会实现。

马克思:“工人阶级”“并没有想靠人民的法令来实现现成的乌托帮”。(《法兰西内战》)建国初期,我们迷信政府的作为,在小生产的基础之上,宣布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人民公社。现在确立农村土地公有制,让政府掌握土地的所有权,以扼制小生产在市场经济发生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政府却成了推动农业用地迅速消失的作用,使农业被边缘化,走向了衰竭的道路。让我们像打破计划经济时的思想禁锢一样,去打破扼制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禁锢吧!承认小土地私有制是小生产个体经济的基础,用法律去维护农民土地私有权,让农民在土地的市场交易中,直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摆脱小生产的束缚,去推动社会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让农民得利,让农民去推动社会化、现代化的农业发展。那样,农业就必然不会走向式微,而是走向繁荣发展!

 

               龙岩卫生学校:林萃生 TEL05972211014

                                  2008721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