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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公司有位女员工,在公司工作两年多了,前段时间因为怀孕在家休病假,休了两个多月,后来流产了,又休了一个月的产假。 根据劳动法,她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那她这两个多月在家保胎的病假,是不是也要算在医疗期内?另外,她说最近看医生,医生说她身体不好,需要再请两个月病假并提供病假条,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在6个月内休满3个月医疗期”,由于她超过医疗期而解除合同? 因为公司老板担心她这样休下去,会影响到后面的人员安排。另外,如果她超过6个月再休病假,还算在3个月的医疗期吗?还是重新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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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者
当然得重新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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