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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预防和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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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3:0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司僵局的预防和解决途径公司法专业律师 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永华博士 一、 公司僵局的含义 所谓“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僵局的预防和解决提供了一些方法。 二、公司僵局的预防途径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载入“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法,从而起到事前预防的效果。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股东或董事表决限制措施,以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这种限制措施主要有: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类别表决权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等。公司还可以在其章程中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等以防止僵局的产生。三、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一)股东转让股份或收购股份股东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原告的股份,或者要求其他股东向原告出售股份。 (二) 股东通过公司减资方式退出(三)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司法解散程序中,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由公司收购原告股份。(四)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 1、可以起诉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对可以起诉的股东资格规定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股东才能提起解散之诉。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标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就规定了四种情况:(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还从反面列举了几种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的情况:(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的,(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 3、各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强制解散公司后的清算程序问题   公司解散的判决作出时,并不同时对公司清算问题作出认定,而是给公司15天时间,由其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未自行组织清算的,则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级进行清算。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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