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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歧视 求职者、HR们应该怎么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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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16:5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一个朋友给我讲了他的经历,询问我究竟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解决

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歧视”问题。

为此我查阅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了相关劳动保障部门

得到的答案是很无助的

为此,今天在家园中和家园中专业的HR家人们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并期望在讨论的过程中,能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寻找到实质的解决方法?

使两个群体受益:

一、求职中受歧视的朋友能够找到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HR们合理地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以下是本次事件的始末及个人的一点看法。

 

该贴来自群组:人力资源&管理这点事儿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7:00:50 | 只看该作者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5月23日,朋友应一家外资公司的邀请,前去面试。在依次通过人力资源经理、行政经理、厂长的面试下,端午节后通知通过面试,可来公司拿体检表体检,并商定6月25日至公司报到就职。

6月20日在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所查项目正常。

6月25日报到当天,单位已“乙肝项目”为阳性要求朋友做更详细地体检。

6月26日,到医院要求做“乙肝项目”更详细地体检(如“乙肝两对半、乙肝DNA”)。院方拒绝了朋友的要求,并告知:用工体检不允许查“乙肝两对半”,这是不合法的。将此情况第一时间反映给公司,公司要求以“朋友个人的名义”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查。迫于就业压力朋友选择了做了“乙肝两对半”项目。

6月27日(星期五),拿到报告后,医院拒绝写报告结论(用工体检不允许做,写结论就是默许了单位的要求)。但鉴于朋友个人请求,医生口嘱: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注意休息,定时检查。在得知,朋友在单位是从事管理岗位,院方表示:不影响就业。获知专业人士的分析后,很是高兴。第一时间将报告交至公司,对方复印后,告知让朋友回去等候通知。

6月30日,一直等候通知的朋友,没有接到任何消息。故在下午15:30主动联系单位,询问结论。对方以经理不在为由再次告知让朋友等通知。

7月1日,还是没有等到消息。故在下午15:30主动联系单位,再次询问结论。对方竞下结论说:你是“大三阳”。朋友再次如实复述了医院医生的诊断。单位唐突表示:目前还未看到体检报告,等看到体检报告后,再下定论。并让朋友第三次等侯通知。

7月2日,单位主动联系了朋友,并告知6月27日(星期五)复印的体检报告丢失,并提出让朋友传真报告的要求。下午13:00多传真过去。下午14:00多,接到单位通知:不予录用。朋友再三追问原由,对方只是以“不予录用”为由拒绝。秉着和平协商的原则,朋友要求单位能给予朋友一个合理的解释。在朋友的再三要求下,单位第四次要求朋友等候通知。

7月3日,眼着快下班,还是不见单位的回复。朋友主动联系单位。单位表示:不予录用,并声称,单位已取消了本职位的招聘。最后安慰朋友不要生气。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7:11:15 | 只看该作者

    法制中国,法制建设一直是国家在强调的。特别是2008年1月1日这个特殊的日子,

相信每一个求职者、HR们都是深有记忆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关系民生的十大法律开始正式实施。

在这里要把“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特别拎出来。

   在这个事件中,涉及到这些法规中下列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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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7:18:23 |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个劳动者应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目前这样一个群体还享受不到。做为一个外企,没有严格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来办事,严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但是确没有一个真正的劳动保障行政实体来追究其责任,那又怎么谈得上是“法制”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咨询过劳动仲裁下来的结论更是无助。对方表示:很理解朋友的心情,生气是一定的。但是即使真的通过仲裁的话,可能的结果有两个。一是,单位向朋友道歉说句对不起;二是,驳回朋友的仲裁申请。朋友所要求的:赔偿误工补偿、补偿体检费用都不在仲裁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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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7:34:45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

1、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

   在已查清是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拒绝录用。

2、单位要提高HR操作者的职业素养。

   对于新法的实施出台要做好学习,有效地规避,妥善地处理。特别是招聘过程中,竞然丢失了求职者的材料。这是作为一个HR不负责任的表现。

   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及时告知求职者面试结果也是招聘过程细节上的一个把握。细节上的失误,会让求职者对单位的企业文化发生怀疑。

3、加强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及诚信建设。

    岗位要招聘?是否取消?这并不是一拍脑袋就能决定,要做好定员定编的规划。突然之间,职位招聘取消了,反映的是怎么的问题呢?

    对于诚信问题,还是与企业文化息息相关的。在法律法规实施下,社会舆论及相关媒体也要给予监督,共同来营造一个诚信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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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7:42:33 | 只看该作者

与家人请教的问题: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第六十二条也谈到,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此事是否只有通过法院才能解决?有没有更好地解决方法?

2、如果你是处理此事的HR,你会怎么处理此事?

3、如果你的下属这样处理了此事,事后你会在哪些方面加强建设(或是总结、学习、弥补)?

4、如果朋友被录用了,不久以后又转化为乙肝了,生病治疗了以后,单位又将面临怎么的风险?

希望家人们能分享面对此事的方式方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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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17:39:16 | 只看该作者
原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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