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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托幼费及医药费如何报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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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 10:2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第二十一条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请问有没有规定如何报销托幼费及医药费(哪些可以报,如何报,父母各报全部的50%?自费药有没有规定?住院怎么办?)如果此前的文件都没有规定的话家人所在的单位是如何办理的?
谢谢!
沙发
发表于 2003-9-2 12:27:00 | 只看该作者
以前再国企时,孩子的药费是这样报销的,门诊每年180元,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90;住院费90%报销,也是一家一半。
这个应该具备参考性,大型国企做事一般很规范。
但是,现在再私企,基本没人提到子女的医疗费。
刚才从太平洋保险了解,有一种关于孩子的保险,50元/年,包括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你可以找他们的业务员了解一下。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3-9-3 10:10: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主要是这个文件一出,所有企业都需要执行。过去我们也没有涉及过这一方面的问题。我近日也了解了一些企业,以供家人参考,情况如下:
1)医药费父母所在单位各报50%,一般只报药费,其他费用不报
    托幼费报40元/月
2)有些单位给出上限,比如一年报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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