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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IBM中国辞退抑郁症员工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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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7:1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涉嫌歧视抑郁症员工,著名跨国企业IBM公司被诉至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人提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6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IBM(中国)公司与抑郁症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据悉,这是我国发生的首起抑郁症反歧视的法律行动,有关专家表示,基于健康状况的各种形式的歧视现象应该得到彻底的法律遏制。

  出身名校签约IBM 巨大压力下患上抑郁症

  本案申诉人袁元(化名)是湖北某名牌大学的高才生,2006年毕业后,即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上海分公司R&DEngineer(研发工程师)一职。刚刚参加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袁元兴奋而富有激情地投入工作,常常连续熬夜加班却毫无怨言,在这种生活中他获得了极大的成就感。

  然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得袁元的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他渐渐感到疲惫、头闷,似乎睡觉也不能补充他白天的体力和精力消耗。2007年6月,袁元被确诊为双向性情感障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郁症。袁元将自己的病情告知了公司。

  遭IBM辞退精神受创一度自杀

  几乎在确诊为抑郁症的同时,因为巨大的工作压力,2007年6月19日,袁元递交了辞职申请。随后经IBM公司主动提议,转成了病假。当病情有所好转时,袁元两次拿着“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鉴定要求工作,均被公司拒绝。

  由于正常社会交往的长期断绝,与公司各管理层不断沟通而无回应的巨大心理压力,袁元抑郁症复发并加重。2008年1月11日,袁元与公司高层一次会议后精神崩溃并采取了自杀行为,数小时后,经路人报警才抢救回来。

  然而,2008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袁元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且屡教不改。

  袁元认为,IBM(中国)公司所执行的“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严重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和人身权。2008年3月7日,他将IBM(中国)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辞退行为违法

  2008年5月30日,劳动仲裁正式开庭,双方就IBM辞退袁元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激烈争辩。IBM公司代理律师以不公开开庭为由拒绝本报记者旁听。

  IBM一方认为,2007年6月19日,袁元曾经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从袁元提出辞职申请后已解除,之后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申诉人工资补助。

  袁元则认为,在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已撤回辞职行为,辞职并未生效,申诉双方之后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IBM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违法的,是为了执行其“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歧视性政策。

  2008年6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以申诉人医疗期的形式履行至2008年2月”。《裁决书》同时还裁定:“2008年2月27日,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注:即IBM)上海分公司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单位并非申诉人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会不予采纳。申诉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书》同时还裁决IBM(中国)公司赔偿袁元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各界反响:反歧视任重而道远

  袁元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广认为,袁元递交的辞职报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与经理协商撤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IBM在知晓袁元患病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国内知名的反就业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为袁元提供了义务的协助,益仁平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认为,作为一个国际著名企业,IBM此举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不但违反了其签署的EICC《电子行业行为准则》中“不歧视”条款,还违反了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希望IBM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申“不歧视”条款,为社会做出表率。

  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从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到糖尿病歧视、抑郁症歧视,不胜枚举。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国家采取更加有力的立法措施,尽早制定《反歧视法》,从根本上遏制歧视现象的发生。

沙发
发表于 2008-6-23 12:49:09 | 只看该作者
抑郁症是未来显露更多的职业病症。我们应该挑战它,战胜它。
板凳
发表于 2008-7-16 15:22:32 | 只看该作者
劳逸结合,劳逸结合!!
4
发表于 2008-7-26 08:55:19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完善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人们的素质、职业道德。

另外,公司在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也是很有技巧的。

5
发表于 2008-7-29 09:48:54 | 只看该作者
美帝国主义到中国来撒野怎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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