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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花瓶”董事要不要为公司造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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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0:3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认为自己不是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却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董事丁先生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丁先生是上市公司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四届董事会董事,受股东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出任董事,但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
  
  2007年8月30日,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深信泰丰200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存货人民币2000万元,虚增预付账款人民币651.29万元,且未披露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深信泰丰资金2651.29万元。因此,该公司被罚款30万元,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分别被警告和罚款5万元,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丁先生也受到了证监会的警告和罚款3万元。
  
  庭审交锋
  
  原告: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证监会在认定丁先生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主要证据不足。
  
  丁先生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查阅深信泰丰相关董事会会议记录可知,丁先生是股东委派挂名董事,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从2002年至2007年期间召开的董事会议,丁先生只参加过四次,而对于涉及的2003年定期报告及2003年和2004年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丁先生既没有参加也没有签名,属于完全的不知情。“这主要是因为实际控制人故意向原告隐瞒各项经营举措,导致丁先生无条件也根本无法参与经营管理,也就无法履行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丁先生的代理人说。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负有信息披露完整、真实的直接责任。
  
  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指出,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丁先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按照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予以处罚。
  
  “证监会在对丁先生进行处罚时,都未能明确说明丁先生存在违法行为。”丁先生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
  
  被告:董事未尽勤勉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丁先生的主张,证监会的代理人表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证监会关于监督报告有关信息披露规定,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董事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保证,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丁先生作为深信泰丰的董事会成员,同时也兼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当时其本人虽然没有直接参加董事会,但其通过书面的方式授权了另一名董事代为行使职权。而这名董事在2003年中报和年报上都签了字。正是由于董事表决和签字行为使得深信泰丰2003年的报告得以生效和披露。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丁先生已经尽到及时勤勉义务,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合议庭需要经过合议,因此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采访
  
  据丁先生的代理人介绍,此次起诉并不是由于证监会处罚的数额过高,而是因为作为董事一旦受到这样的处罚,将会造成董事的责任无限放大。据他讲,现在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没有从上市公司获取报酬。“他们只是受股东的委托参与公司的必要会议,同时也不参加公司的经营,但是根据现在法律的要求,一旦成为股东,就要承担大量的责任。而且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问题,不论是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位代理人说。同时他还向记者强调,这样的行政处罚对于董事来说是相当重的!因为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如果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在三年内不得从事证券经纪、投资咨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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