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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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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23:2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于2003年始到我公司工作。2003年5月31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约定由我公司派被告去日本研修实习,其中研修1年、实习2年;被告先预付人民币3万元给原告作为保证金,被告结束研修实习后,在原告处圆满工作1年后全数返还;如被告失去在日本的居留资格、研修实习或生活态度相当恶劣时,中止研修实习,回国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没收被告预付的保证金。2003年9月14日,被告被派往日本研修实习。2004年4月27日,被告因在日本的一家超市盗窃,被当地警方拘留,后由日本总公司社担保释放。同年5月11日,日本总部因此拒绝被告继续在该公司研修,并将此事通知我公司。之后,被告返回中国,但一直未回我公司上班。同年5月30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我公司应退回被告保证金3万元。我公司不服该裁决,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退回被告保证金30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派遣我去日本研修实习,实质上是原告以劳务输出以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中国劳工合法权益;原告收取我的是"保证金",并非违约金,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虽有我的签字,但非我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无效的;我没有在日本盗窃,也无任何证据证实。综上,原告应将收取我的3万元保证金返还给我,并应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诉讼费。

  本期问题:
  王某最终能否得到3万元保证金,理由是什么?
  作为人力资源经理,面对培训后即将离去的员工,你该如何全面维护公司的利益?

沙发
发表于 2008-6-14 19:08:57 | 只看该作者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是不得收取员工的保证金的,因此王某最终能得回3万元保证金。单位跟员工签这种培训协议,只能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员工违约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员工违约了,单位再向员工追索违约金。按现在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向员工追索的违约金金额还不能超过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专家也曾讲过,可以尝试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员工回公司服务多少年就不用还借款。借款合同是一种民事关系,如员工违约,民事关系的纠纷相对于劳动争议处理一般要快点。但无论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对企业来说都要花费很多精力对应对。因此,如果要支付高额的培训费外派员工培训,应当慎重考虑,一般一位刚进入企业的员工,企业不宜急于送他出国培训,而应当考察一段时间后再考虑,考察该员工的道德品质、发展潜质,特别是对企业的忠诚度。

板凳
发表于 2008-8-28 12:34:1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我公司正在考虑派遣一批技术人员出国深造[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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