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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idi - 

[已关闭] 仲裁求助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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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10:59:02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仲裁是万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如果能够协商解决,那最好。仲裁时间太长,太考验人的耐心了,所以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仲裁的胜算还是蛮大的,但是要坚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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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0:19:0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仲裁吧,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能耍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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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22:01:47 |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是这样:

1)第二条是能得到支持的,你们公司这样做,看来老板不地道,所以可能要耗;

2)第三条应该也得到支持,因为变更工作地也属于合同变更,你可以不同意,公司应该支付补偿金.

仲裁一般会拖,不过你不时在骚扰一下监察,老板就会重视了!

哈哈,出歪招啊,再不就去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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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4:01:56 | 只看该作者
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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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6:33:56 | 只看该作者
1、合同中签定的义务履行地很重要
2、A、B公司的关系需要明确
3、劳动合同法没规定一个人只能和一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4、如果一直在A工作,似乎应该可以认为是形成劳动关系

在实施条例草案中:

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似乎可以认为,与B未建立劳动关系)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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