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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对物价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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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00:2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通货膨胀已经成为当前民生中最为关切的问题。随着国际粮价的不断飙升,当前通胀的形势日趋严峻。为防止物价从局部上涨变为全面上涨,我们不但要在宏观政策上把握好力度,必要时动用一些行政手段来打破通胀的恶性循环,还应该加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对物价上涨的制约作用。为解决在物价问题上消费者与厂商的不平等权力,可以考虑采用参与式的方法,提高物价管理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对物价变化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更多参与物价监督和对不合理的涨价行为的制约行动。

  一.通货膨胀的威胁依然存在

  最近统计局发布的价格数据显示,我国的通胀有从食品为主的价格上升逐渐蔓延到很多其它领域的趋势。 最近,国际粮价与石油价格不断攀升,国内原材料与劳动力价格的也在不断上涨, 这些都在推动生产成本上升。除食品价格外,耐用消费品的价格也开始攀升。如没有强有力的措施,不能排除有从局部的通胀上升到全面的通胀的危险。

  除了宏观措施之外, 目前我国的价格控制措施主要由政府的物价部门来执行。在较大规模物价上涨的情况下,物价部门人手不足,难度较大。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市场的另部分重要参与者-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上涨。在与通货膨胀的博弈中,消费者的声音十分虚弱。与厂商相比,消费者的信息既不透明也不对称。 加强消费者在市场博弈中的作用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消费者对价格的形成参与不足

  在当前的价格形成机制中,消费者参与的形式与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不足。消费者反抗厂商提价的唯一方式只能用脚投票。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用脚投票的方式大体是有效的。但在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情况就有所不同。在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越来越集中的超级市场中,一种商品只让几个品牌入市,形成了一定的局部垄断。对生活必需品如肉类、粮、油,副食品的价格上涨等,消费者的博弈力量相对来说就弱得多。消费者的信息不足。他们对什么品牌提价了,什么品牌没有提,什么地方提价了,什么地方没有提并不一定很清楚。在商家联合起来提价时,消费者更是无能为力。

  在当前市场价格形成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一个普遍的国际现象。为彌补市场的缺陷, 除了政府对价格的监管之外,很多国家通过发动消费者参与来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在欧洲的很多国家,强大的民间消费者团体协会向消费者提供大量信息。他们不但提供各种商品的价格,还包括各种商品的质量对比,性价比等。日本的消费者运动最早也是从监督物价开始的。战争刚结束时的日本商品短缺,物价飞涨。1949年由家庭妇女为主组成了关西主妇联合会.该联合会成立后,首先就以降低物价为重点开展了活动。因当时正常价钱在40元的牛肉,涨成了250元,于是主妇联合会便要求牛肉降价,否则动员主妇不买牛肉。类似的活动对当时降低黑市物价以及稳定物价起了很大作用。 

  三.加大消费者的市场参与

  在我国,可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有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的规定,通过加大市场透明度, 鼓励消费者参与对商品价格的监督来制约部分不合理的物价上涨。具体的办法如下:

  首先,应增加物价的透明度。信息不足削弱了消费者的选择性。要增加物价的透明度,应不断公布各种商品不同品牌的价格,不同地区的价格比较,通过网络的方式,在超市前发放免费价格杂志、公益电视广告等方式,使消费者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得这些信息。通过这类信息的发布,让消费者多购买那些不提价品牌,使不提价厂商能通过薄利多销来赚钱。而让那些提价厂商很快地失去相当一部分市场。 这样就能产生一定的内在的压力机制来遏制厂商提价的冲动。

  第二,消费者可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对物价的监督。具体的办法可以是规定商品提价时应该召开类似听证会一样的提价说明会。不同的是一边是提价的厂商,一边是消费者代表。对于商品的提价,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与质询权。厂商应该承担向消费者说明提价原因的义务。应该把说明会与讨论的过程透明化,在网上公布全部记录。厂商有可能报虚假成本数据。在网上公布后,这一纪录可以由更多的消费者来评论、来检查。 如果提价的原因是成本的增加,消费者就可以去调查是否属实。如果提价的原因是因为市场供不应求, 厂商也应加以说明。一但人们了解到提价的原因,经舆论的宣传后,也不排除一部分消费者有可能会调整消费的品牌,或更多地使用其它的替代品。

  第三,消费者的参与还应包括对厂商的建议。譬如说,在物价快速上涨的时候,我们可以建议厂商出简装品。质量保证不变,但用最简单的包装,或是大包装,减少成本。通过直销,批发的形式,减少中间环节,等等。 通过发动消费者群众来集思广益,帮助生产者减少成本,争取少提价,甚至不提价。

  这些消费者参与物价监督的方式并不违反市场的原则,而是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消费者的参与权是为了制衡厂商在市场中权力过大以及市场的透明度不够的问题。这与用政府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物价还不完全一样。民间的参与能从另一个角度对厂商的不合理行为有所制衡,效果往往更好。

  当然,在对物价的监督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掩盖的另一种倾向。特别要防止出现的“多数人暴力”倾向。如果产品的价格完全由消费者投票来决定,就有可能出现所有商品一律不准提价的现象。这样的结果也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厂商老作赔本买卖,就会减少甚至停止生产,最后我们不得不回到短缺经济中,甚至要回到计划经济中的定量供应,这也不可取。理想的状态为:厂商有最终的定价权, 但也同时有向消费者说明其提价理由的义务。消费者有知情权,质询权,有用脚投票的权利,但不应该有最终定价权。政府的责任更多地是应该是帮助社会来解决透明度的问题,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解决消费者权力缺失的问题,而不是直接对物价进行控制。

  这种加大消费者对与他们利益相关的事务的参与,是符合十七大提出的“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原则的。参与的核心在于让利益相关的主体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程序框架内有序地进行利益与意见的沟通。当前,参与式的方法已经在我国许多领域试点。参与式的模式已经大规模地运用到我国的扶贫领域,称之为参与式的整村推进模式。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与无锡和哈尔滨市政府合作,把参与式的方法运用到政府财政预算中。在社区政府的组织下,群众参与政府对社区预算的编制、公共项目的选择、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与验收。试点的实践证明,参与式的方式不仅加强了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更提高产了政府财政资源及公共服务分配的透明度与使用效率。

第四.其它的一些建议

  要搞好参与式价格监督,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消费者很分散,要把他们的意见收集起来很不容易。 当前我国的消费者协会的主要工作是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控制物价不在他们的主要工作范围内。 而且他们人手少、任务多,很难完全胜任组织消费者广泛参与物价监督工作的任务。

  可以考虑先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政府牵头组织群众成立民间的物价监督小组,或社区的民间消费者协会。社区是最基层的组织。大部分的商品又是在社区中销售,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消费者比较容易动员组织起来开展活动。

  由于参与式的价格监督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要通过试点来摸索经验和制定一套可操作的程序。建议在一两个城市选一些社区为试点。由简入繁,先易后难。先从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粮油、肉类以及基本副食品开始,再逐渐扩大到其它的生活必需品。先从社区开始再扩大区到最后扩大到整个城市。

  一些大公司产品的定价是全国性的,对他们的价格应如何监督,也还要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对这种跨省市的定价问题,可能更多的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督。但是当地的分销商也有向本社区的群众解释提价理由的义务。当时机成熟后,参与式的价格监督还可以考虑扩展到房地产、医疗、教育等这些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领域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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