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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抉择:现实利益还是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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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20:3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位网友
好友目前是一家公司的技术主管,到目前为止在这个公司待了近9年。现在和这家公司2007年6月签订有2年合同,这家公司预计在10个月的时间内迁出所有产品和设备,关闭工厂。
目前好友手上拥有一家公司技术部门经理的offer,工资比现在多4000元/月。新的公司可以管理更多的下属,负责更多的领域。

现在他面临的抉择是离开这家公司到新的公司上班,还是留在目前公司等待关闭拿经济补偿。

2007年本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年收入为3.1万,即平均月收入为2千6。

按照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于好友月工资超出本地平均工资的3倍,这样只能按照3倍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偿1个月。这样算下来为2600*3*8.5=6万6千元。相当于他在新单位工作15个月(6万6/4千)后才能弥补回来。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的65条。好友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这样之前的8年将按照原来就有的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即每年赔1个月,一个月工资相当于前十二个月好友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话可以达到12万8千元。相当于他在新单位工作32个月(12万8/4千)后才能弥补回来。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请教各位网友,他该怎样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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