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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计一份合理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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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9 11:2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经营报

首先根据企业内部的岗位,把员工分类,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来决定员工保密协议的形式、保密对象的范围及相应违约责任等。

  科技企业一般包括以下岗位:高级研究开发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市场计划及销售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秘书人员,一般行政内勤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像一般行政内勤人员、保安人员这样不直接接触本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其保密义务相对其他人员来说并不特定且内容较简单,类似于第三人负有的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这类人员未必一定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可以考虑在其的劳动合同加入相应的保密义务条款。而其他类人员依据其工作性质,在其工作范围内均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别是高级研发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通常掌握着企业最核心的商业秘密。对这些人员则应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而且依据其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和范围,协议内容应尽可能地细化。

  通常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承担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企业服务。

  二是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员工应保证对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知悉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

  三是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首先,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分,列举所有属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其次,对该员工所在岗位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四是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如:对上述所列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五是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没有秘密性,那么该职工可以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六是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企业确认。并规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额度或比例。

  七是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八是关于补偿。明确由于企业已经支付员工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上述保密义务作为员工的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不以任何额外报酬支付为对价。可以考虑将员工现有工资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为“保密津贴”等。并约定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九是违约责任。可根据违约的不同情形约定违约金。

  竞业禁止协议既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保密协议的部分条款的形式来体现。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虽然都是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目的,但还有很大区别。如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范围可以尽可能的宽一些,而竞业禁止由于是对员工择业自由这种基本劳动权利的限制,其范围不应过宽。如果过宽,在产生争议后会引起对企业不利的司法干预。

  竞业禁止条款主要包括:

  一、限制范围条款。包括时间、地域、限制领域等。限制领域,如从事某种技术、产品、经营、服务等的企业或工作岗位。地域是指在约定的地域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时间是指离职后多少年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关于限制领域的具体内容可以结合本行业或本企业的特点,另外制定内容详尽的附件。

  二、禁止劝诱离职。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此条款意在防范近年频繁出现的员工集体叛离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

  三、补偿费。作为对员工牺牲一定程度择业自由的补偿,企业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或执行相关行业或地方的规定。
沙发
发表于 2003-8-19 22:25:00 | 只看该作者
蛮详细的,顶![em06]
板凳
发表于 2004-3-12 09:10:00 | 只看该作者
非常不错
4
发表于 2004-3-17 19:22:00 | 只看该作者
ddddddddddddddddd
5
发表于 2004-3-17 22:24: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正在起草这方面的冬冬呢?
6
发表于 2004-3-24 14:54:00 | 只看该作者
好![em08]
7
发表于 2004-3-25 10:22:00 | 只看该作者

二、禁止劝诱离职。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此条款意在防范近年频繁出现的员工集体叛离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

这一条实在是很难把握,如果两个当事人都不承认的话,上了法庭,如何拿证据?

8
发表于 2004-4-7 20:05:00 | 只看该作者

是满详细的,另提示两点:

1、深圳的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关于保密信息的规定有一些特殊,请深圳的家人要注意。不过,本人觉得那个条款有些不符合常理。具体条款为:“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至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签订协议的员工离开企业后仍负保密义务的,企业向该员工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2、在我国,竞业禁止只是针对秘密信息的。

9
发表于 2004-4-8 16:50: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xqyou在2004-4-7 20:05:00的发言:

是满详细的,另提示两点:

1、深圳的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关于保密信息的规定有一些特殊,请深圳的家人要注意。

哦,这一点还烦请指教一下[em04]

10
发表于 2005-4-27 13:34:00 | 只看该作者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保护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特区内企业是指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密措施是:   (一)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因业务上必要知悉该秘密的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已签有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已明确告知有关员工及业务相关人;   (二)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已经对该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环节采取了有效的控管措施。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决窍等形式。   第六条 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披露该技术秘密。   使用、转让或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的保护。   企业没有采取有效保密措施,致使有关技术和技术信息泄露的,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八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协助司法机关对侵犯企业技术秘密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第二章 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   第九条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至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   签订协议的员工离开企业后仍负保密义务的,企业应向该员工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十条 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二)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协议的期限;   (四)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三)非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的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自行终止:   (一)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   (二)企业不按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   第十三条 企业可与因业务往来需要知悉技术秘密的业务相关人或企业技术秘密合法受让人签订保密协议。   承担保密义务的业务相关人或合法受让人在保密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该技术秘密;非经技术秘密合法拥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泄露或公开企业技术秘密。   承担保密义务的业务相关人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四条 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从离开该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则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自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或终止时,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协议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合法拥有技术秘密需要保护的,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一)加盖保密标识;   (二)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三)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企业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应于立项时确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犯企业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并承担被侵害企业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失的,由被侵害的企业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   (一)以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因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因侵权行为造成该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赔偿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并根据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未经技术秘密合法拥有人书面同意,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书面同意,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   (三)明知他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本企业任职,仍然招用该人的。   第二十八条 以欺诈、盗窃、利诱、胁迫、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以前条所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加以披露、使用或转让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明知或应知因违约披露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受让、使用或者再向他人披露该技术秘密的,其转让协议无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封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不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支付保密费或补偿费的,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窃取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盗窃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依据应当知道该技术秘密是非法转让或违约披露的,赔偿责任由非法出让人或违约披露人承担。该技术秘密如果尚未公开,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获悉属非法转让或违约披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守秘密。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所遭受的损失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费用,可向非法出让人或违约披露人追偿;无法追偿的,由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合理分担。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书面同意,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发生争议,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复议决定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技术秘密的内容在国内外传播媒介上披露,或者在国内被公开使用的,视为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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