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克绵
上上个星期去听了一期的劳动合同法课程,课间学员和老师有不少的互动。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老师和学员问问题的方向各异的,也就是说,思考的方向有差别。
学员提问题,总是站在解决自己问题角度上,总是希望从“劳动合同法”中找出能支持自己的做法的条文,验证自己的“正确性”,所以,满眼看去,总觉得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像自己想要的那样解读。
而老师在解剖的时候,却习惯劳动合同法中寻找蛛丝马迹来找出自己理解有误的地方,用的是验错的方法,总是觉得自己的做法,可能不被支持,可能存在偏颇之处。也因此,老师总是多方收集资料,从已经颁布的各项法规和过往的判案例子,确保各种做法的严谨性,因此也规避了很多风险。 两种不同的思考方式,导致了思考的深度的不同和效果的差别。前者是“找对法”,就好像我们看到外界的很多信息,很容易接受自己熟知的、符合自己思维逻辑的、符合自己价值观的东西,甚至把这些信息不自觉的往自己的结论上靠拢,导致分辨力没有提高,思考也没有创造性。而后者是“找错法”(不是故意跟对方找茬),先假设自己并不理解、不明白,甚至假设自己的做法是存在问题的,从而放宽眼界,仔细考证,收获自然更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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