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0月推出总精算师制度之后,中国保监会又在酝酿首席财务官制度(CFO),保险公司正在面临一场公司完善治理与风险内控管理的“大考”。 “如果进展顺利,CFO制度有望在上半年推出。”前不久,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1月4日,保监会正式出台了 《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规定》称保险公司CFO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其在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会议上,就其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规定》还从职业操守、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三个方面对CFO的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 各大保险公司对此各抒己见,但基本共识可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有待考量。” 保监会意图 据悉,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保监会曾找了十几家具代表性的保险公司共同商议《规定》框架,后几经易稿而成;因此,在出来的这份草稿中,既有保险企业的想法又有保监会的意思。“虽说各大保险公司情况不同,想法有别,但就草案内容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分歧。”保监会有关人士称。 该人士透露,保监会早在2004年出台董事高管任职资格规则之际,就对“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有特别的考虑,欲将二者单列——属于高管系列,但岗位又很特殊;去年又下发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的同时便在着手策划CFO方案。 正如草稿所说明的,CFO规定主旨是为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CFO在国外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像此前新华人寿出现的保险资金违规投资、中再集团投资失误等也是《规定》起草动因之一。”上述人士表示。 保监会财务监管处赵宇龙处长说,单列财务责任人是保监会监管精细化的一种考虑,并非“三会”(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的创新之举,况且当时也确实感受了一些与财务管控有关的潜在问题。 “尽管目前还没有返馈意见,但《规定》比较集中的焦点可能是CFO扩权与执行力的问题。”保监会人士说,“因为,相对不同体制的保险公司,某种程度上,权力放大之后的CFO可能会对决策层产生一定的压力。”保监会有关人士称。 不过,“对于CFO的一票否决权可能会产生一些误解,其实,CFO作为公司高管本身就有此权力;任何一个副总都可以参加或列席董事会。”上述人士解释,“此外,对于CFO的要求标准是平均水平偏高一些,‘跳’一下就能达‘标’。” 这位人士表示,接下来《规定》要走的流程是,《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的意见再做一些小幅度的修改与调整;如果出现大的修改,则还会再出征求意见稿;修改之后,再走保监会的立法程序,保监会内部有法律审核,通过之后,再报主席办会会讨论,通过之后,予以发布。“如无意外,从策划到草案出台,筹划一年之久的CFO制度今年上半年应该可以推出。” 反映不一 事实上,首席财务官制度在不少保险公司看来只是名称的不同,其职责定位等同于财务总监,但之前是公司董事长与总裁对“财务报表及数据”负最终责任,而《规定》称,将由CFO承担“一切与企业价值管理有关的事宜”,其定义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 换言之,相比普通意义上的财务负责人,CFO责任更为重大,但与此同时,权力亦得到相应抬升。 正如《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首席财务官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同时也规定了首席财务官的报告路线。如CFO应当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工作;应当向负责精算、投资等工作的高管人员征询意见;履行向保监会的报告义务等。同时,《规定》表示CFO有获取履行职责所需信息的权力,对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一位中国人寿有关人士称,印象中对于CFO的职位要求,境外法律法规的要求甚于境内,如美国《证券法》就涉及到CFO必须承担的职责;国内法规提及的相关人则称为财务负责人,尚无CFO的概念。显然,这是保监会欲与国际接轨,规范保险行业治理的又一举措,特别是总精算师制度推出之后,现在又是首席财务官,可谓双重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