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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员工辞职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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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8 13:1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员工辞职,提交书面报告后,不满30天就走人,根据新法,企业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如何计算补偿金?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2-18 14:00:27 | 只看该作者

大家怎么都没有意见呢?

我是觉得这可以写进合同的,员工提交书面报告未满30天就走人,公司不追究就罢了,追究的话应该可以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把,按早走的 比例算。

板凳
发表于 2009-3-16 13:19:46 | 只看该作者

不能有补偿金的要求,同样不能写入合同中。

如果一定要写入合同的话,则应该是在培训合同中,加入服务期和相应的赔偿条款

员工在通知期(试用期3天、正式用工期为30天)自行离开公司,公司也只好以厂纪厂规处置,比如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余下部分工资(包括补贴、津贴和奖金等等,假如有的话)全部予以冻结。

当然,作为员工劳动所得,这些钱还是应该给予结清的,但如果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此类情形下,应该给予公司赔偿就另当别论(比如因空岗造成的生产损失赔偿、因找其他员工替班多付加班费的赔偿等等)。

特别要注意的是:公司应该将处置结果告知对方(或者说将相关通知送达),并留好证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16 13:29: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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