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新法责任,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各种“五花八门”的应对措施纷纷登场,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一时间投诉不断。为揭开这些企业惯用伎俩,给劳动者维权提个醒,合肥市昨天公开曝光了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8大“伎俩”,该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世保一一对此进行了分析。 期限未满不准乱解除合同 伎俩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要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从事原工作,改变劳动关系的主体和用工形式。 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改变使用劳动者的具体方式。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存在两种情况:劳务派遣工作岗位应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用劳动派遣方式来处理。 对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不具备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以强制手段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并实行派遣的,属违法解除。对此情况的处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除合同必须按规矩办事 伎俩二: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寻找各种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类现象在单个用人单位内人数较少,但从各类用人单位的面上看,涉及面较广。 分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将理由通知工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约定内容经协商可以变更 伎俩三: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绝大多数是延长了劳动合同期限,以推迟“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或是变更用人单位主体,由集团公司的其它子公司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拒签合同按月付双倍工资 伎俩四:清退临时性用工,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律解聘,而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的权利往往受到侵害。 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仅承担上述义务,而且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