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新规
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做了新的调整。
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由原来的20.92天和167.4小时调整为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从而导致制度工作时间以及日工资、小时工资的变化。具体如下表: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的 计 算 现计算方式 原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月工作日:251天÷12月=20.92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20.92天(月工作日)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167.4小时(20.92天×8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次调整的原因,在于从2008年元旦开始,全体公民的法定节假日由原先的10天增设为11天,从而引起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上的变化。
这次调整,提出了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及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20.83天)两个概念。而此前这两个概念是混为一体的,均是20.92天。因此,很多企业对此产生迷惑,这两个数字各有什么意义,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到底该以哪个数字为准?对企业、对劳动者各有什么影响?
笔者认为,首先《通知》明确了一个原则,即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由此计算出法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公式。
因此,在《通知》实施以后,企业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应该按21.75天的计薪天数和如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X 实际加班小时数 X 法定的倍数(休息日为2倍,法定节假日为3倍)
举例来说,若员工在今年清明节加班4小时,其正常出勤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基数以月工资的70%来算(实践中各地加班费基数不尽相同),即为3500元,350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300%(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241.4(元)。
因此,显而易见的是,《通知》实施以后,员工的加班工资实质上是有了轻微的下调。
至于20.83天,是因为法定节假日的增加,导致月平均制度工作日从原来的20.92天减少而来,笔者认为对于大部分朝九晚五的普通员工来说没有区别。只是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计算其加班工资时有一定的影响。如果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0.83 天,则企业应该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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