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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请教诸位,出差期间的公休日应怎么算工资呢?
我们公司经常有这种现象,员工出差周日离开本地去往出差地,到出差地后周一开始实际工作,经常性的周五完不成工作,需要下周继续开展工作,中间的周六、周日员工需在出差地度过。
出发时周日按加班,同时享受出差补助,这是毫无疑问的;
实际工作的周一至周五按加班,同时享受出差补助,这也是毫无疑问的;
在出差地的周六、周日实际没有工作,但因工作员工又不得不在出差地,这两天该怎样计算工资呢,出差补助是肯定享有的,但是否按照加班计算呢?不知道别的公司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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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知者
我想对于你说的这种人员,由于常出差工作,单位应该在工资上就有所考虑了,如果将其按不定时工作制,应该就不用再考虑加班费了
交流者
不定时工作制是王道
不定时工作制
现在的企业没有几个会认真考虑给你合理的报酬,无论是否国企或外企,更别提私营了。当然,在外国工作就另当别论了。
我极力不赞同不定时工作制这种说法,这给企业任意剥夺员工休息时间提供了合法的权力,是极端不公平的。我国的企业的绩效管理水平还达不到那样的程度!
立已者
我认为,劳动法对休息并没有规定地点,所以只要是不用工作,可自由支配时间,就是在外地也应该算是休息。
当然加班工资和差旅费是两码事,差旅费还是应该支付的
弱密码用户
通常处理如下:
1、偶尔性的:给补助,然后安排对休。
2、经常性的:实行任务工作制。给补助,安排年假增加;不给补助,按正常工作办。
其实不要这么麻烦了,既然已经知道是由于周末出差导致的,那么就尽量不要安排在周末出差了。
如果是周末出差,那肯定是要算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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