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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新税制引发海外机构存废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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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0:4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武真

  编者按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最重要的改变就是内外资税率统一,即25%。显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明显地减轻内资企业的名义税收负担;而对于目前很多享受税率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成本则可能增加。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就此新税制开办培训班,为企业排忧解困。本报记者走访了大量的企业财务总监,尤其是受影响较大的在华外资企业、伪外资公司、高科技企业,他们的财务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又会出现哪些机会?请看B5、B6版报道。

  “这件事一定会问清楚的,”刚停稳车的张羽已经开始在电话里向总监汇报,“上周我也查过实施条例的,到底要不要海外机构还是听听专家的意见吧!”

  张羽所在的公司位于北京,是一家以生产装饰材料为主的企业。自己的名片上显著地印着“外资企业”,可是电话里一口方言的她,也坦然承认:全公司上下没有一个“外国投资者”,与内资公司不同的是,他们在开曼群岛有一家自己注册的公司,是北京企业的“母公司”,海外母公司的法人是北京公司法人的姐姐。

  “海外公司”曾经的辉煌

  就是这样的公司组成结构,让这家企业名正言顺地拥有了“外资”的身份,也曾给自身带来了许多好处。

  “像我们这样的企业实在是太多见了,公司刚建立那会儿,我就在这了,要不是靠海外的机构,公司也不会像现在这样的周转灵活。”

  张羽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在2001年的时候,企业就可以与其他内资公司不同,在国内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且,开曼群岛的税率比15%还要低得多,在经营过程中,他们还可以将国内的部分利润转移到国外,在海外上缴部分税收,享受更低的税率。而唯一多余的支出就是海外公司的“租赁费”,与国内少缴的税收相比,只能用非常“划算”来形容。因为与33%的税率相比,节省的利润与“租赁费”相差18%,年利润额是1亿元的话,就可能省下1800万元。

  企业投资架构的调整不能仅仅考虑税务因素

  可是,自从去年3月份,内外资企业统一享受25%的税率被提出后,企业就已经在掂量海外机构的作用了,外资的身份已经没有什么意义,本以为享受避税港低税率这一块还有利用价值,但12月份新税制实施条例出来后,才知道这次新税制为了防范企业的避税行为,增加了受控外国公司的税务管理概念: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法定所得税率(25%)的国家(地区)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这意味着,像张羽他们企业海外公司的利润即使未做分配也可能要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按照25%的税率上缴到国内。

  “年前我就在研究,现在到德勤来听这样的讲座,也是为弄清楚这点。”张羽显得有些迫切,“海外机构,到底是要还是不要?”

  在德勤2008年中国税务大会上,张羽也遇到了许多跟自己情况相近的公司,有一些企业早在2007年上半年就已经开始变动海外公司的状态,以在新法实施时能够及时应对。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华北区税务合伙人张捷告诉记者,“居民企业认定”范围相比以前扩大,将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纳入了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辖范围。目前有许多企业对是否保留海外机构心存疑惑,从税务角度,企业投资架构的调整不能仅仅考虑税务因素,需要进行多方位因素的综合考虑。例如,在新税制体系下,如果海外企业被界定为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均需要在中国纳税,但从投资的角度,该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内企业的投资收益,若符合条件则可以享受居民企业间免税的税务优惠。因此,不能仅仅由于新的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就全部取消海外机构,而需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再进行适当的安排和调整。

  预防海外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

  当张羽将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告诉一位国有企业老总时,这家企业的老总也想到了自己在海外注册的子公司,如果也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那海外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也要在国内上税了,这无疑是“受委屈”的,对自己而言,又该如何预防自己的海外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呢?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加强对居民企业的认定主要针对在香港没有实体的红筹公司,或一些在避税港设立机构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被国有企业或其他国内控股方控股,或被某些一定程度上由中国境内管理的跨国公司控股。

  所以大型国有企业的海外机构倒也不必过多担心自己的海外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也要上缴所得税。专家预测后续出台的文件中,一定会将各种情况进行细化,区别对待。同时,为了防止自己的海外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应做好预防性的措施:管理决策程序以及国内外的通信交流从而证明决策的制定和交流情况;设立一套管理决策制定程序以及相关书面交流,从而支持其为非居民企业;设定相应程序以后,每年定期检查程序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将一个公司一个或多个核心职能(如财务,研发等)以及这些职能中的决策人员从国内移至境外、在境外举行某些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涉及战略决策的会议等。

  不过张羽也注意到《税法》中的另一条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可以享受境外投资收益所得税抵免的政策,与原来的法律相比,增加了“间接”这一规定。

  扩大了优惠条件,利用与外国企业的血缘也是减少税负的办法,以前许多企业在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的股份门槛下,可以将来源于适当层次的外国企业投资收益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在中国予以抵免,减轻了多重征税的税负,还可运用适当的多层次外国企业控股架构,利用相关的有利协定,视同条款来获得抵免,而现在间接地持有外国企业股份也可以做到了。

  在业内专家看来,去留并不是仅仅依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就可以决定的,由于企业的业务以及盈利模式都不尽相同,海外机构并不是毫无用处,居民企业的认定也不是“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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