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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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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1:2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之一的刘铁山先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对《劳动合同法》中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变化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维权范围

    案例:李某是民办学校教师,一年后,因工作上不如意想换个单位,但因校方拖欠其仨月工资而犹豫不决。他咨询过劳动部门,被告知民办学校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内。

     刘铁山:民办学校、民营医院等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劳动合同法》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变化二:签约两次后应签长期限合同

    案例:30岁的洪某在外企工作4年了,与公司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压力很大,总担心单位淘汰,所以天天加班图好的表现。

    刘铁山:以前的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长期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变化三:派遣人员受损害双方赔偿

    案例:齐女士与人才中心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一家大公司做会计,不幸的是,她在工作期间出了车祸,造成残疾,无法正常工作,但公司以与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人才中心又找种种理由推托。

    刘铁山: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以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往往会互相推诿。《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化四:炒老板鱿鱼不必付违约金

    案例:在某汽车修配厂工作的几位维修工,因嫌公司待遇不好,想辞职跳槽。但老板认为,维修技术是公司培养出来的,便向他们索赔每人上万元的违约金。

    刘铁山: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未来防止员工随意跳槽,应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     

    变化五:不签合同月付双薪处罚

    案例:黄某应聘于一家外企,工作四个多月后,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发给他的工资也低于其他员工工资标准。

    刘铁山:《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及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不按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严厉处罚规定;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变化六:职工有权参与规章制度制订

    案例:某纺织厂为约束员工,制订了一些严厉的规章制度,员工们议论纷纷,但厂方认为,他是老板,厂里的制度就应该由他制订。

    刘铁山:《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8新劳动法操作指南》讲义下载
格式:电子版(WORD格式)
总页数:5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8 11:31:58编辑过]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7 11:37:24 | 只看该作者
最新案例:经理跳槽被索10万元 

    2003年11月1日,市民钱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4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钱某在劳动合同期满5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 

    钱某在2003年11月16日开始担任该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05年3月26日,钱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3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回公司上班,没有回音。 

    同年,该公司因为不能按期交货,被客户索赔经济损失11万元(并未给付,客户通知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权利)。为此,该公司申请仲裁,并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钱某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违约金条款设定限制于擅自解除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钱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虽依法享有辞职权,但钱某的合同尚未到期,也未依法通知单位,即擅自离开公司,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本案违约金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0万元明显畸高,可以结合钱某的工资报酬、公司的利润损失、公司为钱某提供住房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下调。至于公司提出的因钱某离职导致其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并未实际履行,不能充分证明利润下降系钱某离职直接造成,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解读:劳动者跳槽更容易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兵表示,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新《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孙律师告诉记者,以往用人单位往往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的形式“镇住”劳动者,使其不敢提前解约。新法让用人单位的这个“尚方宝剑”失效,今后劳动者跳槽可容易多了。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8 11:31:16 | 只看该作者
新劳动法:不付加班费 加付赔偿金
     昨天,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聪敏和崔西营,解答了读者咨询的问题。 案例回放:今年劳动节期间,赵先生正赶上工作单位业务忙,一天也没休班。可是老板没有支付加工费,只说等以后把假期给他补上。请问:老板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将有利于规范单位的用工行为。  

  案例回放:芝罘区张女士半年前到一玩具厂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但是单位不负责缴纳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请问: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且规定用人单位因此需付出代价,以引导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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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5:01:21 | 只看该作者

针对派遣的新政策出来了。

期待了好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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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9 09:14:08 | 只看该作者

新劳法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方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摘要: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金额是受限的,新法实行了“双高限”,对最高倍数和最高补偿年限相对应的月数都进行了限定,它兼顾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

    专家指出,目前劳资双方对新法都存有误解

    近来,对于工龄已有七八年的员工,有企业让员工重签合同,认为这样做了以后,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补偿就只从明年1月1日算起”;而有已经做了五年、目前打算辞职的员工,则想拖到明年,认为这样“自己就可以拿到六年的补偿金”  
    ……针对上述现象,东莞市劳动局有关人士指出,劳资双方对法律都存在一定的误解。其实,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年之前的部分适用《劳动法》;2008年之后的部分则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一家外资企业的中层管理者小吴(化名),已经在该公司干了七年,这段时间上班比较懒散,因为他打算干到明年3月份左右就辞职。“《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一实施我就辞职。”小吴打的“如意算盘”是,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历来是一年一签,现在辞职不划算,公司肯定只给一年的补偿金,但是新《劳动合同法》一实施,他就可以“按工龄拿到八年的补偿金”;自己目前平均月工资是1万元,“一辞职就可以拿到一笔不菲的补偿金”。  

    而根据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日前向记者所作的解释,小吴的希望肯定要落空,因为在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小吴自己提出离职,根据旧法和新法,单位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在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小吴提出离职,根据新法他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仅限于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所以即使是在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明年小吴提出离职也只能获得半年或1年(即不超过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当然,如果是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雇小吴,按旧法和新法,都应支付小吴经济补偿金(按小吴的实际工龄计算)。  

    补偿金有“双高限”  

    对于拥有众多老员工的企业来说,补偿金更是牵动着他们的神经。不少企业要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以后在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补偿就只从明年1月1日算起”。有的企业则赶紧出一笔钱解雇掉这些老员工,“不留后患”。全国人大日前则强调,企图通过要求员工重签合同、“主动辞职”等,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企业抢在新法实施前解雇老员工是没有必要的。”有人士表示,如果这些员工的合同明年到期,到期后也只用支付1年的经济补偿,而现在企业单方面解雇反而要支付员工更多的经济补偿(按实际工作年限算)。  

    “另外,新法实施后,经济补偿的金额是受限制的,企业也不用紧张。”东莞市劳动局有关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某个劳动者工资2000元/月,他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3个月,企业计发其经济补偿金为:2000元/月(本人月工资标准)×5.5个月(补偿年限相应的月数)=11000元。如另一名企业管理层人员的工资为5000元/月,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5年7个月,那么,企业计发他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960元(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倍(最高限定倍数)×12个月(最高补偿年限相对应的月数)=34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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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6:11:08 | 只看该作者

哪位朋友有《2008新劳动法操作指南》讲义下载??多谢我的邮箱linyigaosh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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