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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新劳动法的四个过渡条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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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1:1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过渡条款一: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小王于2006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61起至2008531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629劳动合同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在劳动合同论坛(http://www.laodongfa.net.cn)发帖咨询如下问题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我在2008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于200811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本案中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2006531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小王解除劳动合同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劳动合同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200811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em08][em08][em08]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6 11:36:58 | 只看该作者
其他的怎么发不上去啊
板凳
发表于 2007-12-26 15:08:3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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