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产公司跨地域发展比较普遍,下述情况很多企业都曾经经历过:某小企业或个人在某处有土地,但无钱开发,于是寻找有实力的房地产公司合作,按土地估价以及房地产公司出资情况确定双方的股权比例,然后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 一般情况下,出地的一方对出资的一方有较大的依赖性,在谈合作时一般会比较谦让,对于公司的经营一般情况下由出资方负责,谈判也在友好的气氛中完成,相应地,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力分配可能会描述比较模糊。 合作前期一般会比较愉快,对于权力分配的歧异不会太凸显。随着项目的不断深入,矛盾会逐渐出现。出资的一方一般为比较大的房地产公司,对于项目除了经济效益外还会追求社会效益、品牌效益,对于产品会精雕细作,管理会精益求精,相应地时间和成本会比较高。但对于出地一方,由于项目系其全部身家,且追求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对于社会效益以及品牌效益不予考虑。 于是矛盾出现了。出资方对于方案的投入成本、对于公益活动的投入等都会招致出地方的激烈反对,因为上述成本支出减少了出地方的利润。 此时初期谈判的友好可能受到影响甚至会反目,双方都在后悔股权转让协议未能清楚界定双方的权力范围。 基于以上情况,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达成前期预期的利润、社会效益,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力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由出资方控股比较好。从资源配置考虑,专业的房地产公司项目管理水平高于普通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团队由出资方组织,出地方派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对于管理制度事先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比较忌讳的组织架构是,一方派总经理,一方派副总经理,每方负责部分板块,很快就会出现矛盾。 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整理部分相关文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多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