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点评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点评:明确规定了条例制订的法律依据,职工之范围不仅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也包括国家公务员。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点评:将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做同等的立法考虑有失偏颇,譬如国家公务员请事假可能不扣工资,但企业却鲜有请事假不扣工资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点评:年休假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已与法定节假日等同。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点评:这里的“累计工作”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还是可以在不同单位的累计相加?我认为此处“累计工作”应该是指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既不受“同一用人单位”的限制,也不受“连续工作”的限制。否则,立法完全可以表述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者”。从另一方面,年休假作为类似于法定节假日的假期,是属于刚性的法律规则,增加一些限制条件将使年休架制度的推行大打折扣。 也有人指出,如果不以同一用人单位作为累计计算之前提,那如何来计算累计工作的期间(譬如调换工作期间有一段时间在家待业)。我认为,之所以规定“累计”,就是考虑到当中会有中断。假设只能在同一用人单位计算的话,职工的工龄将失去意义,特别是公务员们,他们不可能因为换了单位就需要重新计算累计工作的年限。从另一方面来讲,国家也应该考虑年老者的年休假权利特殊保护,不能因为他们调换工作就重新起算累计工作的期间,如果真是这样就变成今年年休假15天,明年又突然变成5天。这是有违于立法本意的。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点评:年休假天数是独立完整的假期时间,不会与休息日、法定休假日重叠计算。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点评:一般针对大中小学校以及有季节性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点评:该条主要从国家公务员角度考虑,公务员事假不扣工资,但企业却鲜有这样做的。这一条对企业来讲形同虚设。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点评:第一,请病假的天数一般受限于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譬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注意,病假期、治疗期、医疗期法律性质上讲是一样的,但计算的办法仍然是一致即因病不在岗的时间。第二,累计只得是“合并相加”的结果,非连续计算。第三,累计的期间应控制在“当年”(一年)范围内,不能跨年度计算。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点评:所谓的跨一个年度安排,包括两种情形,譬如本职工2007年有5天年休假,5天可以全部安排在2008年度,也可以安排2天在2007年度,3天安排在2008年度。超过一个年度安排的部分就要支付3倍工资了。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点评: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有什么法律后果?从本条来看,至多也就是支付300%的工资,可见是否安排年休假,主动权在单位一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点评:拓展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的范围,企业要留好证据。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点评:企业有“限期改正”的空间,不过一旦超过期限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能要“加付”赔偿金。比例没有确定,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具体的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决定。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点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年休假争议的,应属于劳动争议。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