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我了解的公司也都是按照这种算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这里也有一个缺陷,我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 单位有甲乙两个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为:甲为6060元,乙为5940元。 甲:适用税率:6060/12=505 所以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60*0.1-25=581元。 乙:适用税率:5940/12=495 所以适用税率为5% ,速算扣除数为0。 需要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为:5940 x 0.05=297元。 甲方税前奖金为6060元,可税收奖金为5479元(6060-581),乙方税前奖金为5940元,可税后奖金为5643元(5940-297)。 可见税前甲比乙奖金多,而税后乙反而比甲多。这是不是也是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中的一个漏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