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一个并非新鲜的话题,因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的社会议论却不绝于耳。记者近日在合肥、福州等城市调查发现,围绕带薪休假的议论,最多的不在带薪休假本身,而在于如何才能保障这项权利的落实。 带薪休假苦乐不均
“别说带薪休假,连‘双休’我们都不具备,一周休一天还得看老总的脸色。”家住福州市区的陈女士说,她工作近十年,先后供职于两家公司,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她目前供职的是一家外资公司,自己在企业领取计件工资,如果不干活,就什么都没有了。 与陈女士所在的企业不同,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企业一般分淡旺季组织职工轮休,在每年的七月淡季时,全体职工按照部门先后组织轮休,休息期间岗位工资奖金等福利都正常发放。 记者在福州、合肥等城市调查发现,觉得带薪休假可望而不可即的主要集中在企业,从来没有休过年假的企业职工约占10%,而近三分之一的企业职工虽然享有带薪年假,但实际上,他们将自己的年假都“奉献”给了工作。而像公安系统、医院、环卫等一些特殊岗位职工,带薪休假也几乎是名存实亡。 福州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院长许斗斗认为,早在1991年,国家就提出了年休假制度,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正式予以确认。此后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都或多或少执行了这项制度,但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普遍采取了各种规避的办法,导致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在全社会出现不平衡的现象,从中也折射出劳资双方严重不对等的关系。 好政策如何能兑现
福建省社科院副院长黎昕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确是把《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往前推进了一步,也为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一些基础和法律根据,但在现实中,这依然是一个难以操作和兑现的方案。 黎昕认为,虽然《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但由于不是强制性法律,一些单位或企业往往根据自己的“规定”办事,有的企业将“带薪”演变成只带基本工资或干脆不带薪。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企业负责人为了追求更多利润,更不愿让职工带薪休假,使得带薪休假成了一项“写在纸上的权利”。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汪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带薪休假目前国家还在征求意见,具体由哪个部门来落实还未明确。从规定的内容上看,有些方面可能要进一步细化才便于操作,比如有企业不执行该怎么办、由哪个部门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处罚等等。 记者从安徽省劳动部门的举报投诉统计中发现,近年来,这个省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投诉发生率不高,职工因为个人谋生需要或者因为害怕丢失工作,往往不敢维护自己的休息权益。 对此汪杰认为,没有保障的权益很难称得上权益,因此对于带薪休假,必须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来保障落实才更可行。 发展才是最终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认为,带薪休假制度是体现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内容,体现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内容,也是体现一个时代发展的要求。但以目前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不可能对所有单位实行一刀切的带薪年休假制度,特别是劳动力仍是买方市场情况下,保障所有劳动者公平享受这项权利难度很大。而最终能保障这项权利落实的主要靠社会经济更进一步的发展。 博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甫弘告诉记者,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企业创造效益的能力。在大多数企业创造效益能力普遍还不十分充足的现状下,鼓励企业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无异于在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在发达国家,许多企业都已达到了较高层次的发展阶段,比较重视建立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关系,顺理成章地把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企业文化内容,企业看起来好像在这项制度的执行中受损失了,但企业以此增加员工的忠诚和工作效率获得了弥补,甚至是加倍的回报。 许斗斗说,此次国家提出带薪休假草案是作为黄金周改革的一个配套规定,反映了当前社会对黄金周“集中休假”方式的理性思考。然而要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休息权,而不是企业休假制度的摆设,我们还必须依靠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健全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等方面做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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