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旦此规定正式颁行,国内私企、外企、个体工商户之雇员,只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的权利 自1994年带薪休假被写入《劳动法》,10多年的千呼万唤,今天终于有了个结果。尽管“带薪休假”是个“民心工程”,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人文关怀。但,我们仍然担心其只成为政务部门的盛宴。因为,《劳动法》早就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从这么多年的执行情况看,这项旨在造福劳动者的“福利”基本和普通劳动者沾不上边,而执行最好的恰恰就是政务部门。 我们更担心的是,“带薪休假”成为第二个“加班双薪”、“法定节假日上班三薪”的绚丽肥皂泡——人人都喊好,却极少有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因为,在资方一手撑天下,劳动者只为生存而忙碌,或仍纠缠于维权旋涡的前提下,谁还敢拿着法律找领导要求“带薪休假”? 《劳动法》中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都不能普照到普通劳动者身上,《草案》就能艳阳高照?最近,深圳华为公司要求所有工作年限在8年期以上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前均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随后再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这些新的老员工还能带薪休假吗?如果所有企业都这样“复制”呢? 对于劳动纠纷,至今,我们都将目光投向令人敬畏的执行者,可事实总会让人失望。可以预见,如果有关部门像对待民工讨薪一样,去对待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那么,劳动者就只能掂量掂量是“要带薪休假,还是要饭碗”了。 所以,在《劳动法》都不能完全执行到位,劳动者权利难以得到实现的前提下,还谈什么“带薪休假”?不觉得是个“空中楼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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