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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奥林巴斯关闭中国工厂 以逃避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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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6:2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劳动合同法》的余波仍在继续。日本数码相机厂商奥林巴斯日前决定于2009年前将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投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厂以减低成本。

奥林巴斯方面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正式实施,公司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此举将导致成本进一步上升。为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公司将关闭一座工厂,将产能移到越南新厂。据悉,目前奥林巴斯在中国共有两座工厂,一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另一座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其中广州工厂约为4300人,深圳工厂约有7000人。

奥林巴斯数码相机在2007年度出货量预计可达1180万台,在全球数码相机市场排第四位。

奥林巴斯回应关闭中国工厂迁往越南 称未获通知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日程的日渐迫近,许多外资企业正在盘点企业的人力资源总量以及企业员工的工龄,并分析新法实施后,将给企业增加的成本额度。

此前,随着中国的人力成本上涨,日本最大的服装零售商优衣库(UNIQLO)宣布,到2009年,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比率从90%减少到60%,同时将在越南和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的生产比例提高到30%以上。

日前有消息称,在中国正式实施新版《劳动合同法》前,日本数码相机厂商奥林巴斯有意将中国数码相机工厂的部分产能转移到人力成本更为低廉的越南。奥林巴斯中国人士昨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不会因人力成本增加减弱或放弃“中国制造”在其全球公司中的战略地位。跨国公司法律顾问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成本影响较大,但完善的劳动法规无疑吸引更多高附加值的企业投资中国。

据报道,奥林巴斯计划一共投资100亿日元(约合8864万美元),于2009年底前在越南新建数码相机工厂。为此,该公司将把其设在中国深圳和广州的2家工厂整合,关闭其中1家工厂,将部分生产转移到劳动力成本更低廉的越南。报道指出,这是日本企业首次在越南生产数码相机。此前几年,日本企业纷纷进驻中国。但由于中国的人工费用上升等原因,日企正在加快脚步转移生产,以降低生产过度集中的风险。

资料显示,奥林巴斯目前在中国共有2座工厂,一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另一座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其中,广州工厂约为4300人,深圳工厂约有7000人。

对此,奥林巴斯中国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未接到总部关闭或者整合中国工厂的通知,并怀疑该消息的真实性,认为这是日本当地媒体针对中国将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种猜测。

“事实上,奥林巴斯目前不仅没有整合工厂或者裁员的计划,相反,中国制造基地的作用在全球公司的重要性正在进一步上升。”该人士如是回应上述传闻。

据记者了解,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日程的日渐迫近,许多外资企业正在盘点企业的人力资源总量以及企业员工的工龄,并分析新法实施后,将给企业增加的成本额度。此前,随着中国的人力成本上涨,日本最大的服装零售商优衣库(UNIQLO)宣布,到2009年,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比率从90%减少到60%,同时将在越南和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的生产比例提高到30%以上。

曾为多家跨国企业进入中国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张小艺律师称,选择将生产公司转移出中国的外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出于综合成本的考虑,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中国政府对环境污染方面的控制越来越严格,部分企业生产标准不符合环境规定而被迫离开。随着中国立法体系的日趋成熟,只会有更多科技型、高附加值型的企业进入中国,也将必然会通过市场淘汰部分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张小艺律师称,已有多家跨国公司向其咨询《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公司的应对策略,及如何完善公司目前的管理。

律师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在五方面增加企业人力成本

张小艺律师表示,从趋势看,《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不会导致外资企业的纷纷外逃,相反的是,相对健全的法律将使更多高科技企业、现代型企业,更加有信心进入中国投资。他表示,《劳动合同法》将在五大方面提高企业的人力成本。对于之前用工不太规范的企业负责人而言,目前已有必要盘算新增人力成本将在企业利润中的占比,并应提前做好规划。

1、社会福利成本:新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意味着企业将为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由于此前非劳动合同制的用工现象在中国企业中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该部分成本将对相应企业的人力成本提升明显。

2、解聘员工成本:《劳动合同法》法规下,企业解聘员工须根据其合同聘用年限,通过合理程序提供相应的补偿。在中国物价持续上涨的前提下,该补偿的基本标准未来将进一步提高,这意味着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有更多责任需要承担。如招聘时的严格考核,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以及解聘员工时的流程和方式方法。

3、带薪休假成本: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低补偿的加班情况非常严重。新法规实施后,如何保障员工真正享受到带薪休假制度仍有待观望。

4、企业税务成本:由于此前很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在报税方面仍有隐瞒。在企业与员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后,很多企业中的“黑户口”将浮出水面,这些企业在个人税务方面将付出更多的成本。

5、商业禁止补偿成本:另有部分行业的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附加了相应的保密协议、固定期限内不转投竞争对手协议等商业禁止协议,协议补偿金额目前大多据“行情”而定。《劳动合同法》将对商业禁止协议的补偿金额有非常明细的固定,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新标准多数将高于目前的“行业标准”,这部分企业将在商业禁止方面付出更多的人力成本。

案例离职员工“简历不实”公司诉赔未获支持

何勇每日经济新闻李鸿光通讯员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上海金田企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分别起诉两起离职员工简历不实案,要求该两名员工承担公司委托支付调查费12965元,返还公司因虚假简历多支付高薪职务薪酬4.5万元及赔偿给企业造成损失36.1万余元,但法院最终对金田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2月、6月间,金田公司录用唐某和王某,认为其应聘资料及工作经历、教育经历有严重造假成份,便委托律师调查,发现唐某简历中在上海史黛菲贸易公司工作时间,却早于该公司成立时间;曾工作的“上海厚实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及“上海厚实时装有限公司”均不存在;涉及唐某于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在香港华地国际企业—华地百货有限公司工作,有7处不实。唐某还擅自招聘雇员,给公司造成6万余元经济损失。

2007年9月中旬,金田公司诉称现已离职员工王某、唐某在公司录用时,递交个人简历工作经验(具体指工作单位、曾任职务、主要工作职责及工作业绩等)、教育经历都存在造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公司知情权,给公司用工制度造成了极坏影响。

法院认为,金田公司支付唐某、王某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他们工作能力及付出劳动确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是综合员工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而非仅凭劳动者自述简历。金田公司若对招录员工简历有怀疑,也应该在合理的期限提出或进行调查。即使公司调查的事实成立,起诉返还薪酬缺乏合理性;主张经济赔偿亦未进行仲裁前置,法院遂判决对该之诉不支持。

本期聚焦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沙发
发表于 2008-4-9 19:05:2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经营不善引起的关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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