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关于离职违约金的问题也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08年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除竞业禁止、培训费用之外,提前一个月“走人”不用支付违约金已成定论。但是,08年之前签订的,08年之后续存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说法是:用法律上惯用的:新法旧法相冲突,用新法:不用支付违约金; 一种说法是: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主张依然支付违约金。 请教家人,该采用哪种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7 19:55:20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