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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制与劳动合同法是公民权的胜利还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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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3:4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8年将是保障普通劳动者最基本合法权益的元年,也注定是中国企业的多事之秋。
尽管法国早在1936年就率先推出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许多世纪以来,中国普通劳动人民千呼万唤与望穿秋水,直到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才获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家在全面推进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在给普通劳动者还上亏欠蛋糕的前夜,政府在阴霾许久的劳动力市场点燃了锦上添花的焰火,国务院又开始讨论确立带薪年休假制度……
不过,在白露为霜的初冬之夜,普通劳动者欢欣雀跃地陶醉于春天般灿烂花香的时候,公民权或许又一次难以逃脱宠幸之后遭遇冷落的命运——假如法律只是官方给了普通劳动者一个书面的说法……新的劳动法律的颁布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出台,尽管是对普通公民劳动保障权的一个进步,但不容忽视的关键性现实问题有三:

  一是如何保障就业、再就业与连续就业
  二是如何保障企业的成本与收益比例
  三是如何确保休假期间的薪水发到位呢
  
怎么说,企业暗地里都早像炸了锅?或许,利剑所指从来未必就公道:
国有企业始终饱餐独占盛宴,支付多一些的人力成本并不伤筋动骨,相反又一次让既得利益者们在获得政府补贴与财政资助之余,觅到號饗之机,而财务报表依旧漂亮且凯歌一片;民营企业那帮靠低成本战略过惯奢华生活的大佬们,无论低调与否,早就不堪制造成本节节攀升的重压,在惨烈的市场竞争下,日趋逼近的岂止巨大的财务风险!这不,连华为这样的台前商业改革家就哗出了“全员下岗再竞聘”的大事情,未必不就有害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虞……我在想,等到《反垄断法》愈近施行前期,是否也会演出一些政府与企业及其相互之间彼此拆台的“不得已”大闹剧呢?
  
制度创新往往是落后管理的被动方法。事实上,期望通过具体的法律形式保障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确实是国家迟到的礼物,尽管《宪法》和《劳动法》早前就已经抽象地确立过。
理论家们更易于倾向数字量化和抽象地定性,维护公民权也不例外。携程网近日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200名年收入6万元以上的游客中,63.7%的人希望“调整黄金周”,60.1%的人希望在取消黄金周之后“强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零点调查公司则对北京、上海、广州等10个大中城市的3502位城市居民作了一项调查,发现近一半的市民欢迎有别于目前“集中休假”方式的带薪休假制度。
有专家喊道,现实决定政策,但政策也能动地变革现实,国家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更是突破这些制约因素的强大力量。无论从GDP还是人均收入等指标看,中国都正在朝着更为全面殷实的小康社会迈进,部分地区则正谋求率先实现现代化。如果仍然以劳动力供给水平、地区发展差异,或以社会思维习惯为由,推延带薪休假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中国人民大学的纪宝成校长从2004年就开始就向人大提交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议:“它的意义就是保护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人权的重要部分。我们国家是尊重人权,保护劳动法的,对构建和谐社会,对处理好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对于陈达夫提出的三个关键性问题,纪宝成强调:“国家要进一步地健全完善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我认为必须要做的,做了以后必须要实施了,这个应该强制执行。”
  
但是,严酷的社会现实和市场竞争却时刻告诫道:要权利,还是要生存?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普通劳动者,这都是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和笔者接触所知,包括进入国内500强行列的企业与省内100强企业在内,广东至少有60%的企业缺乏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和匹配缴交基本保险金等,其中大部分是制造型企业。这说明两个问题:
一方面,是企业和普通劳动者之间求少于供的严峻现实;
另一个方面,也表明普通劳动者流动性与差异性并存现状,使得劳动合同形同虚设。
继续深入探讨避免与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终出路,也无非是两点:
一是不断地增加就业机会,二是社会化企业工会组织的出现
目前看来,靠企业,靠普通劳动者个人,都是无济于事的。而可以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发挥保障作用的,只能是依靠政府相关部门的常规工作。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此项社会公共职能过于分散,则维护这一公民权的社会成本与个人成本都必然很高。
可见,维护此项公民权,显然的结果,就一定会加大普通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与连续就业的风险。这一风险发生及叠加危机的可能性原因,从事实上分析,既包括了官方的公共行政维护行为,也包括了普通劳动者的个人维权行为。
  
那么,公布带薪年休制与劳动合同法,究竟是公民权的胜利,还是挑战?

基于前述几点基本疑问,假如缺乏具体与合理的实施细则,又假如监管不力,从2008年伊始,必将拉开一场盛大的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拉锯战与猫鼠游戏

我也只能默默地期望,但愿基本公民权问题不会像发票游戏那样发生在监管者、用人企业与打工仔三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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