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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地图》解读HR的所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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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7:5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中“本单位同事恋爱或者结婚一方必须辞职”条款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只有类似的规定,如劳动合同中规定一方结婚或者怀孕,则劳动合同终止这样的条款无效

 

员工的角度: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这是员工的私事,公司无权干涉。

公司的角度:公司内部员工恋爱、结婚,会破坏员工之间的关系,把家庭中的一些不利情绪带到工作中来,破坏公司的内部监督秩序。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什么?——单位有没有权力禁止本单位的员工结婚或者谈恋爱?

 

从源头分析员工和公司的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地位平等,不具有管理和隶属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可以管理员工,员工对公司具有隶属性。

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把自己的部分权利交付给公司,这部分权利是:员工8小时的劳动时间支配权,在8小时内公司有权要求提供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管理和遵守公司劳动纪律。

剩下的权利员工没有交付给公司,仍然属于员工本人,这是员工保留的权利,公司无权干涉,只能尊重。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无权干涉员工的恋爱、结婚等私生活,员工的私人道德等问题也不属于公司的管理范畴,员工工作时间之外兼职,只要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也就无权禁止。

对员工的私生活和8小时以外的管理,公司必须证明其行为对公司8小时内的工作已经构成影响,否则就无权管理。

因此,对本单位员工的相互结婚和恋爱,公司如果加以干涉,必须证明其行为对工作构成影响,而且其管理的程度以消除影响为适当。

 

实践中的操作:

公司规章制度里不宜直接写明禁止本单位员工结婚或者谈恋爱;在发生本单位员工结婚或者谈恋爱并且对工作造成影响情况下,可采取调动的方式,如调动不能解决问题,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沙发
发表于 2012-10-9 22:55: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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