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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华为应对新劳动法立标杆 万名员工需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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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6:3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001——这个沿用了20年、华为公司内部人所共知的“老板”任正非的工号,或许即将成为历史。
  
  本报记者近日获悉,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
  
  华为官方人士对此不愿过多置评,但认为正在实施的人力资源体系调整相对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员工们都非常满意”。而记者采访华为员工时,他们大都表示对方案表示理解,同时薪金的确有所增加。
  
  知情人士表示,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 规范劳动用工以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采取的做法”中对企业未来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今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记者采访深圳外商投资行业协会等机构后得知,新劳动法目前已在很多大公司内部引起较大反应,不少公司已在酝酿和调整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调整涉及最多1万人
  
  近日,有不少华为员工透露,公司内部盛传的“自愿辞职”一事“消息属实,已经收到相关邮件”。
  
  而知情人士亦透露,“具体方案已经确定了,现在可能还要听取员工意见进行修正完善,但是大致不会改变了,元旦前应该要调整完毕。”
  
  本报记者向多位华为员工了解并向华为官方求证后得知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目前在华为工作满8年以上(即1999年前入职)员工,近期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据了解,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标准优厚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现行华为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据悉,该方案9月已获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分批次与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为方案实施阶段。
  
  有多少人将会参与到这场集体自愿辞职中?
  
  本报记者查阅华为内部资料中的零星统计后推算,目前华为员工在6万人以上。华为1987年创立,1990年员工人数仅为600人。1995年,员工上升至1800人;此后,华为在全国高校内开展了多年的“掠夺性”招聘,至2001年快速壮大到2万多人;2002年前后电信业“冬天”中,华为人员有所收缩;但很快,2004年华为的收益开始回升,华为再次高速扩张至3万人左右;2005年后,华为在海外业务急速攀升,其公司员工规模也随之膨胀。据知情人士透露,2005年至今的三年间,华为内部员工招聘计划每年均为1-1.5万人,照此推算,目前华为员工在6万人以上。
  
  按照如上估计,本次劳动用工调整涉及员工应为工号“20000”内的人员。而据华为员工们推算,“20000”工号内的老员工当中,已有相当部分人在2001年出售华为电器与爱默生重组为爱默生电器公司、2003年与3COM成立“华为3COM”时分流到此两家公司,再除去近几年去职员工,保守估算余下员工应为“数千到一万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方案出台的原始动机是适应新劳动法在“选、育、用、留”人才方面给企业造成的压力,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使用人机制富有竞争力。
  
  新劳动法“第十四条”增补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新劳动法的规定显然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以华为为例,针对在华为工作服务即将满十年的员工,公司将更为谨慎地考虑是否与之续签合约问题,该员工能否在此后的服务年限中保持与公司发展同步?一旦公司未来出现经营调整,新用工制度会否对企业带来过重成本压力?以后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华为随之还要应对的一个新问题是:在这些老员工之外,一名连续两次签订一年合同期限的员工,在其第二次合约到期后是否长期留用这名员工?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沙发
发表于 2007-10-28 17:38:38 | 只看该作者

有些制度看起来不错

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板凳
发表于 2007-10-28 19:03:40 | 只看该作者

看看再说。

4
发表于 2007-10-28 19:19:30 | 只看该作者
会不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呢??
5
发表于 2007-10-28 19:30:49 | 只看该作者

前几天听了一个新合同法的讲座,讲座上说的规避风险的方法,也不是很实用.

能不能有专业人士在此发一下言,提示我们一下叱?

6
发表于 2007-10-29 08:35:30 | 只看该作者
这种方法,好像风险很大
7
发表于 2007-10-29 08:36:40 | 只看该作者

 政策虽然好,但是不知道下面会怎么施行。

企业育人的观念确实太淡泊了。

8
发表于 2007-10-29 13:04:57 | 只看该作者
不管怎么样,说明国家的法律已经被人给化解了,真不知是喜还是悲啊??
9
发表于 2007-10-29 14:53:29 | 只看该作者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学习一下未尝不可~~[em05]
10
发表于 2007-11-10 14:06:06 | 只看该作者
新劳动法也有很多弊端,让企业很难操作的,华为这种办法也是迫不得已。[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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