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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zhuzhen - 

[转帖]新劳动合同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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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3 10:38:42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变化十: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专家解读】


    1、企业为企业原因的终止买单:新法规定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违法、情势变更、破产整顿、吊销等企业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三倍封顶与十二个月封顶的问题:新法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有了突破。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新法第四十七条区分了两种情形。就是一般劳动者和高薪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新法规定还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


    4、按月平均工资,取消企业平均工资;


    5、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108963 。


    【应对策略】


    1、设定给付条件;


    2、采取降低成本的相关措施:对现有人员的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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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3 10:39:5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变化十一:非全日制用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专家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内容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试用期;随时终止,无补偿;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应对策略】:


    合理正确使用非全日制工;不能因为非全日制工可以无试用期;随时终止,无补偿,就选用招牌分批招牌用工模式,这样看似一周可以多干几天活,提高了工作时间,但是在工资成本上一笔工资要分成两笔来支付,很明显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并且在管理也会带来更多的不便,所以建议用人单位还是要正确对待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时间和工资成本的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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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3 10:40:3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变化十二:劳务派遣

  【相关法条】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


    1、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1)两年以上固定期限;


    (2)写明派遣期限、工作岗位;


    2、劳务派遣协议:


    (1)派遣岗位;(2)人员数量;


    (3)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及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


    3、劳务派遣机构权利义务:


    (1)不能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不得收取劳动者费用;


    (3)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工资;


    (4)无工作期间,发放最低工资标准。


    4、用工单位权利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退回劳动者的条件限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思播/广告商问题探讨)。


    5、劳动者权利义务:


    (1)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2)有权参加劳务派遣机构或用工单位的工会;


    (3)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4)无工作期间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6、其他:


    (1)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应对策略】


    1、劳动合同的重新拟订;


    2、劳务派遣协议的修改;


    (1)终止合同的补偿;


    (2)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3)人员退回的限制问题;


    (4)关于待岗工资的发放问题;


    3、面对不良宣传(同工同酬,风险连带责任,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4、外派员工手册的修改;


    5、目前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6、劳务派遣对象(含客户、岗位)的清理;


    7、劳动合同管辖地的问题;


    8、做好人员转派遣的准备工作;


    9、充分利用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特别提醒】


    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近期工作


    1、清理现有人员;


    2、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


    3、修改劳动合同版本,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期限签订;


    4、组建工会;


    5、清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模式;


    7、组织企业管理层学习劳动合同法;


    8、完善企业的招聘、测评制度;


    9、需要留人机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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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2:53:3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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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5:10:32 | 只看该作者
很有用,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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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1:15:34 | 只看该作者
好!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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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0:46:1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专业中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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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3:40:05 | 只看该作者

明年肯定有地方能用得到了,谢谢

19
发表于 2007-11-8 10:13:14 | 只看该作者
先谢谢了,再一一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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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4:34:1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真是好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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