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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招投标的标底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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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5:1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在查阅一个问题,大惑不解

项目招投标中的标底是否公开?或者什么情况下公开?

得到了不同的结果。

根据以往经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开标的时候才知道标底。

而最近,国内有少数工程招标项目被要求“公开标底”,下面是一个例子:

长沙率先推出标底公开 1139宗交易零投诉

请教家人,这两种的观点的分析是否正确?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2 15:40:35 | 只看该作者

刚刚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而现实工作,近期的做法是公开标底

上面提到的长沙,还有陕西渭南:公开标底招投标

等案例都表面了公开标底的趋势。

高人指点下吧,多谢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而现实工作,近期的做法是公开标底

上面提到的长沙,还有陕西渭南:公开标底招投标

等案例都表面了公开标底的趋势。

高人指点下吧,多谢

板凳
发表于 2007-10-12 21:58:06 | 只看该作者
以前还真没有注意,经楼主一提,也顺藤摸瓜了一下,但是也只是个梗概,但是感觉好处还是大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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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4 09:31:46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关于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的最新规定——标底保密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文号】京发改[2007]537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22
【生效日期】2007-05-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和使用,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设置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和使用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和使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          

第十一条 开标前,标底应当严格保密。开标时,标底应及时送达开标现场,置于招标人、投标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的视线范围内,由招标人当场打开密封并宣布标底。
  第十二条 在标底编制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在编制标底时,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由其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标底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标底编制和使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同时记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构成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标底编制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或区、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标底投诉过程中,可以责成招标人和投诉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标底进行鉴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承担和鉴定结果的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标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和使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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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11:17:19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回复:(紫微星)兼谈招投标过程中的中国特色!

首先,在现行的法制法规中标底是否公开,这并不重要!

一般来说在投标前,招标方都会在私低下向有机会中标的投标方泄漏标底,无论标底是否允许公开,这也是招投标双方存在的潜规则,也可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在当下的招投标中,在一项目中,如有一个投标人实力明显强于其他投标人,一般该投标人会故意抬高中标价格,另外会选择一些无关紧要的投标人人来陪标,以达到招标要求;另一种情况是各投标人实力相当,各投标人会事先通气,形成围标之势,结果也是抬高中标价格,也有少部分情况是,该围标利益集团出现两面三刀的“叛徒”,在投标时放低价格。

为防止这两种情况,国内常见的招标在实际操作中,会选择可能中标人提前告知大致标底,当然这也不是白来的,如果投标人不事先作工作,你连成为可能中标人的机会都没有,也只有按照规矩办事,该公开标底则公开。

你在圈子内吗?

前段时间,公司投了一个标,以4000万的最低投标价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是问题出现了。

必须交纳中标价的80%作为保证金,3200万左右的保证金,有谁给个解释。后来公司不愿意交纳,自动放弃。

在这里我给大家交个底,这个工程所有费用大概就是3000万,4000万中标也能赚不少,直到其他的投标人,投标价格是多少吗?7000万,8000万,1亿,结果这个工程被中建的中标了。而且它们只需要交纳700万左右的保证金。(算法是,各投标方投标价平均值作为标准值,低于标准值一定标准的我公司交纳投标价的80%,中建基本就是标准值,只交纳投标价的10%),这个投标显然是除了我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形成围标,我公司其实事先也直到它们要围标,但没想到的是,这些公司这么黑,没办法,国家的钱嘛,让它们赚吧。

没有障碍制造障碍

中国的招投标,打交到最多的就是政府的行政机构,相信有这方面从业经验的家人都应该深有体会,射门局,什么处,什么部,这是老客户了。

这也给在中国做生意制造无数的障碍,成本也相应的提高了。

才看了《家书》第三期,有文章提出了“账面GDP”,相信政府也是为“账面GDP”作出了杰出贡献。

6
发表于 2007-10-15 11:18:12 | 只看该作者
标底公开是目前中国现实状况下的无奈之举,谈不上什么科学,只会助长价格竞争的趋势。
7
发表于 2007-10-15 13:24:40 | 只看该作者

公开招投标是为了什么?

公证公平,在中国这么回答,完全是狗屁!~

无论是提供产品,技术,服务(监理,设计等),就事论事吧,就拿标底公开与否说事,不公开的话,投标方的价格相差会是天上地下之别。

无奈之举,要看政府有不有彻底惩治腐败的决心。任何形式主义,以点带面,杀鸡儆猴的做法,在当下当官不腐败便是傻子的时期都不会有成效,对于腐败就要用重典,为什么老毛的时代社会腐败现象少呢?你干犯,就杀头!

事情,自然就好办了。期待震慑人心的解决办法。

8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5 15:46:47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家人的分享

理论与实践果然相距甚远,真是学到好多

这样“中国特色”的招投标很让人汗颜。

真希望能够有所改善,唉,我真是个理想主义,摆脱不了象牙塔的单纯

如今的一些大工程是不是还是在往公平公开上努力呢??

象鸟巢这样的工程,个人感觉从表面上看,招投标还是很公平的。

9
发表于 2007-10-16 10:5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紫微星)

招投标的潜规则本就很多。

像鸟巢这样的工程,可以分为几十上百个小的小工程。对于土建项目,也许你的公司在销售,公关,成功案例,售后都很强,但不能保证你全部做下这个项目。

人吃肉,狗也得有骨头吃。不然狗急会跳墙。

如果你拿到一个项目,其他竞争者没什么好处,他们就会和你死拼。

你投标得了最高分,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好处给其他竞争者,第二名的也许会叫下面5,6,7,8名的联名去纪检部分投诉你,举报你。

不要说你不怕,基本上谁的屁股上都是有屎的。

10
发表于 2007-10-16 14:36:51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市场竞争机制也正逐步完善,这些潜规则的东西咱们不提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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