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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反垄断跟我们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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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21:1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反垄断跟我们有关系吗?

热烈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

这部法律跟我们有关系吗?答案是非常有关系。尽管要到明年的8月1日才生效,但笔者有理由相信,我们日常收入的购买力将可能得到提升、在花钱消费时的礼遇将可能得到改善、在消费后的各种投诉将可能得到重视。不管怎样,作为消费者至少对来自垄断企业的不合理要价、不公平待遇,以及其他不法侵害,将多了一项诉讼的法律依据。

笔者身为策划人,深知从经济学和策划学的角度看,追求垄断恰恰是企业永远不变的情结。垄断可以产生较大的产品定价权;垄断可以保证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独享市场利润;垄断可以掌握采购原材料、能源,乃至人才的议价权;垄断还可以从情感上挟持或胁迫上下游企业、顾客,甚至政府;垄断更可以因其极大的市场权力而滋生更大的垄断。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降看来仅仅只是垄断现象的外部性效应而已,而垄断或垄断行为的直接结果是减少或人为遏止竞争,从而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限制行业的自由发展,侵害市场经济的根基,进一步会使社会文明程度退步。

垄断一词在经济学中有三种情形:垄断竞争,就是在行业中为数众多的企业生产着略有差别的产品或服务,如家电行业、汽车行业等;寡头竞争,就是一个行业被极少数的企业控制,如航空业、金融服务业等;纯粹垄断,就是一个行业只被一家企业控制,或该企业占有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如通信服务业、电力和水务、铁路运输等行业。

为什么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制造了垄断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失灵的时候呢?这其中既有市场竞争的产物,也有政府限制的结果。

当行业竞争激烈时,为了追求低成本,行业中的企业都期望在低成本和价格战中获胜,则必然通过改善制度和生产设备来降低成本或提高效率,以至于只有少数企业能够生存下来,最终形成垄断竞争或寡头竞争的市场格局。当行业中形成创新氛围或追求规模经济时,则必然只有极少数的企业才可以得到别人无法享有的成果,从而形成市场壁垒,最终可能形成寡头竞争或纯粹垄断的市场格局。当一个新兴行业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或资金要求、或市场要求时,那些财大气粗的企业极有可能捷足先登,从而形成寡头竞争或纯粹垄断。当政府可能出于对国有资本收益率的保护,或出于对国民经济中核心产业的保护,也或者是出于对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而限制除国有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本进入某一些行业,这就是政府作用下的纯粹垄断行为,如我国的通信、电力、铁路、石油和水务等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

必须指出,垄断本身并不违法,违法是因为垄断企业使用一些垄断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垄断利润,如果垄断企业不实施垄断行为则不在《反垄断法》约束之下,也就是说垄断企业的自然利润并不违法。那么,什么是垄断行为呢!垄断行为有很多种,最普遍的有价格合谋、产量自律、区域分割、违法兼并和地方保护等行为。

餐饮企业共同收取一定的开瓶费可能就是一种垄断行为,这种价格合谋在今后将可能遭到执法部门的调查,因为它妨碍了市场竞争和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航空企业共同收取一定的燃油附加费,也可能是一种价格合谋的垄断行为。大型零售企业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也可能是价格合谋。家电零售企业可能因上游原材料的涨价而合谋共同将产品提价,也包括前不久的方便面合谋涨价,可能都属于垄断行为。各家银行利率结算按照每月三十天,而不是实际天数;针对小额账户每月共同收取一定的费用等行为,都可能属于垄断行为。中国电信和网通意欲合谋使宽带用户限时使用,而不是此前缴纳年费后无限使用,也可能是垄断行为。铁路运输机构和航空运输机构,设定高比例退票费、附带商品零售和服务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设定过低的违规赔偿费等等,可能都属于垄断行为。煤炭采掘业经常通过行业协会来限定每家企业每年的采掘量,可能就是一种产量自律的垄断行为。固定电话业务中,中国电信运营南方市场,中国网通运营北方市场,可能就是一种区域分割的垄断行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不受外地企业在技术、成本上的冲击,设定种种限制措施,尽可能阻止或尽力减少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可能也是垄断行为。

但值得庆幸的是,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并不总是能够顺利实施,除非国家或政策支持。首先是来自垄断行业中各个企业的相互不信任和不合作,它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或者对其他同行诚信的顾虑,使得原先达成的价格合谋、产量自律、区域分割等协议渐渐地趋于瓦解。其次,随着行业中企业数量的增加,或者需求价格弹性的作用,那种相互勾结的协议往往更加难以付诸实施,发生相互欺骗和不合作的行为将更快地使那些勾结协议分崩离析。再次,各个企业的不同发展战略所产生的作用,以及企业间相互博弈,可能过快地导致那些勾结协议、暗中默契、行业协会斡旋结果等有碍市场竞争的决定趋于流产。第四,随着各个企业不断追求自身更长更远的发展方式,各种创新技术和力量也将打破原先达成垄断决定时的平衡,使得相关企业率先“违规”。第五,由于现今《反垄断法》的颁布,对相关垄断企业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垄断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它们不敢贸然实施。

严格地说,垄断行为就是一种掠夺,是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掠夺,也是对绝大多数公众利益的掠夺,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助退剂”。因此,我们理应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倾向或苗头引起警觉,毕竟这些垄断行为将侵害到我们自己的消费利益。

沙发
发表于 2007-12-10 18:38:03 | 只看该作者

一句话 百姓可悲

板凳
发表于 2007-12-11 23:07:2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凭借行政性的垄断,用相对低廉的成本以及并不优质的服务来榨取着所谓人民的血汗,帮海外的股东们赚取着真金白银,这种垄断更是要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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