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转帖]超时无薪加班现象渐多 专家称易造成社会矛盾

[复制链接] 2
回复
772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7-9-18 11:4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超时无薪加班不仅侵害劳动者权利,还变相加大劳动力供给,减少工作岗位需求,加剧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

四川省成都点击查看成都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亚光电子公司职工最近给本报来信反映,从5月份开始,该公司三车间的职工周六必须正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也没有换休机会。

一位名字叫王佳(化名)的职工告诉记者,他们曾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过,最后变成隔周六上班。面对这种强制加班行为,他们敢怒不敢言,因为如果拒绝加班,他们就得下岗。

其实,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并非个别现象。

“加班”已成为不少劳动者普遍的“生存方式”

2006年,国内最大的人力资源门户网站之一——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搞了一次企业员工加班现象调查,共有683家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参与。结果显示,“加班”已是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80%的被调查企业存在多数员工或部分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其中43.08%的企业是由于工作压力大,任务多,多数员工不得不加班。在庞大的加班人群中,单位强迫加班的占24.23%,另有30.13%的加班是单位明确规定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如果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然而调查结果显示,10.77%的企业有加班补偿规定但从来没有执行,33.46%的企业根本没有加班补偿的规定,更不要说支付加班报酬了。加班已成为不少劳动者普遍的“生存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指出,中国七成知识分子处于亚健康状态。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超过日本和韩国。由于工作时间越来越长,过劳死呈急剧增加趋势。

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刚博士表示,有的单位以任务重为由,任意延长职工上班时间,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单位虽未明确要求加班,但是分配了大量的工作任务,不加班根本无法完成。这两种情况,是目前造成超时加班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由于就业压力大,许多职工怕失去工作,不敢主张自己的超时薪金,致使企业侵权行为畅行无阻。

对劳动者的过度使用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

“老板前一阵给了一个项目,并规定了完成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绝对是不可能的。结果,那段时间几乎每天晚上都是10点左右回到家,连周末都搭进去了。”一位在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对于劳动法规,他们的老板不可能不熟悉。在目前的用工环境下,连律师的合法权益都难保,更遑论他人。

确实,比加班更令人沮丧的是人们对待加班的态度,尤其是那些管理人员。在记者采访期间,一些企业高管、机关领导干部对加班颇不以为然,甚至在某些人眼里,员工或者下属是否加班已经成为员工是否敬业、卖力的衡量标准。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4企业很重视员工健康问题,多数企业对员工健康不重视。人力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核心资源,员工身心健康应该得到企业重视,但调查结果令人沮丧,14.1%的单位根本不关注员工健康,另有59.36%的单位不怎么关注员工健康。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潘晨光研究员认为,发展不能以牺牲健康为代价,这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也不是科学发展的方向。短期加班只要待遇合理无可厚非,但连续“疲劳作战”的做法不可取。只有正常休息好,员工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对企业来说才更有利,因为只有休息好了,工作起来才有效率,这也是个人对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基本保障。

《劳动合同法》从多方面保护劳动者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杨飞博士认为,超时无薪加班不利于社会和谐,因为它一方面损害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加班时间过长容易造成劳动者健康受损,严重的甚至导致“过劳死”;另一方面损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得的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这都容易引发劳动争议,造成社会矛盾。此外,它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因为它损害了劳动者健康,从而不利于劳动力再生产,还变相加大了劳动力供给,减少了工作岗位需求,加剧了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不利于促进就业。

有人力资源专家称,长期的、经常性的加班会过度透支员工精力、体力,势必造成工作效率下降和人力资源非正常损耗。这样,企业的发展必然走上恶性循环的道路。通过人力成本赚钱,必然阻碍企业科技创新,科技进步,使企业永远在低层次发展,缺乏竞争实力,这其实是企业的发展危机。企业畸形发展影响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社会经济必然走上血汗发展之路,这是一种不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最终会在知识经济时代被挤入深渊。

潘晨光研究员表示,其实有的加班是不必要的,如一些机关单位的文山会海、迎来送往,既占用个人许多时间,又浪费社会资源,完全可以通过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工作程序,把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付出减下来。

宋刚博士说,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加班方面的权利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这为确定加班时间奠定了基础,超过约定时间就是加班;第二是明确要求加班要支付加班费用,具体的加班支付标准可以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三是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发挥相关组织作用,多管齐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使劳动相关法律真正发挥效用,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潘晨光研究员告诉记者。(秦佩华) (来源:人民日报)

沙发
发表于 2007-9-18 12:53:16 | 只看该作者

一直都这样。。。。。。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9-18 14:37:1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从多方面保护劳动者权利

劳动法,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兑现啊?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