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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三个“员工和老板,到底谁怕谁”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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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1:5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则  “年初奖”让所有离职员工晕倒  

刚过完年,拿到年终奖的员工乐呵呵。

    突然有家企业闹事,十几个已离职的员工拿了张报纸到HR部门,要求他们发给他们去年的年终奖——

    “简直是无理取闹”,HR部门的人目瞪口呆。

    这些人最早的走了7、8个月,最迟也是去年10月份走的。

    人都不在公司了,凭什么领年终奖。

     员工振振有辞,报上某专家白纸黑字“离职员工有权享受年终奖”。

    真的有权利吗?HR部门有点头晕。

    立马电话咨询专家,专家答复——

    “确实有企业跟员工打年终奖官司,输了的:

    张三,工作半年,后离职,年底某日,打电话给某在职旧同事,并录音,取得年终奖发放的事实证据,再状告单位。公司在法院出示了规章制度,上面约定年终奖发放——限于在职员工。但法院认为,同工同酬,张三走时,已工作半年。如其他在职员工得一万年终奖,他应得五千,方显公平合理……”

    HR部门傻了眼,竟然有这种事情,忙登门拜访专家求解策略。

    专家不慌不忙,茗茶答道:

    应对不难,那家单位在中院反诉时,经我指点,指出年终奖发放,公司依据的是员工绩效,在职员工如绩效不好,年终奖也可能颗粒无收。

    所以张三无年终奖,不在于是否在职,而在于他的工作表现,而他的表现实在无法恭维,年终奖当然没有了。

    经过激烈的辩论,张三败下来……

    “原来如此”

    HR部门舒了一口气,回到单位,按此法实施,结果遭来铺天责难之声。所有员工一致让他提供证据,表示他如何绩效不好。

    该到这家企业HR倒霉——

    原来管理就有漏洞,规章制度不全,绩效考核形同虚设。HR是书到用时方恨少,怎么整,也拿不出个象样证据。从年初八被员工围攻至今……

    解语:

    
    防火甚过救火。

     如何防火?旁有高人嘿嘿一笑:何必那么麻烦,HR只要做个小小的文字游戏,把“年终奖”改成“年初奖”,即可万事大吉。

    何谓“年初奖”——去年利润好,有业绩,新开年大红包,鼓励员工开门红。

    当然,只有新年在职的员工才有开门红。

    离职员工,去年已经拿过年初大红包了,今年当然没有理由拿了……

    一字之差,天地之别!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11 12:06:44编辑过]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1:59:57 | 只看该作者
   第二则   成为史上最让企业发抖的员工

    今天讲的故事是关于员工,如何了得,“坏事”做绝,企业拿他没有办法,乖乖听话,变只温顺小绵羊的故事。

    某企业员工,上班违纪,和其他员工聊天,甚至于造成生产线停产。

    企业一怒之下,开除除名。一般故事到此结束,但该员工不服,状告企业要求恢复职位,并赔偿解雇期间的薪资。

    企业莫名其妙,结果,官司打到法庭,该员工拿出若干证据,某年某月某日,企业让他加班工作,未付加班费用。某年某月某日。。。。。。,共累计多少等等。

    结果,企业不但输掉官司,赔偿加班费用及停职的薪资,而且被迫将该员工恢复职位。

    为何?

    因为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员工是弱势群体,企业对员工一旦有违法现象,则企业任何对该员工的处理,将不予支持,如打官司,企业必输。

    企业和员工谁弱谁强,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大多数情况,员工处于弱势,但真正鹿死谁手,还视具体情况而定。

    所以员工要记住一条“取胜企业法则”,受了委屈也罢,遭到迫害也罢,甚至无理取闹也罢,要想视企业为绵羊,只要抓住企业的一些违法现象,则企业必败。

    哪些企业的违法现象比较普遍,可加以举证,列举如下:

    一、加班费不计算

    二、社保交不足,

    三、一条让90%以上企业都会发抖的命门——加班费不计入社保的计算总额中。

    如果碰上好的欧美企业,连第三条都能做的完善,属于少数的10%,那再教一招:算算每个月的加班小时数,是不是有员工超过了36小时,只要有一个,企业就是违法。一旦企业违法,员工就要什么有什么了(合理权益)。。。。。

    解语:

    以上法则不是教员工变坏,而是为了维护苦菜花式的员工。

   有了它撑腰,百度、东航、肯德基那么多案子,员工就不会那么弱势。

   员工即使不能真正的翻身做主人,但自保应该足已了!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2:01:08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则  企业中真正最可怕的人

   《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由此展开的话题,波澜无数。

    本篇主要讲的是HR的故事。

    因为这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势保护,特别强烈。

    一旦颁布,企业一不小心有个疏忽,就会酿成重大损失:或签下一个终身不想要的人,或巨资培训打了水漂等等。。。。。

    如何规避风险?

    当然靠HR来把关守土。

    但《劳动合同法》改变了过去HR的游戏规则,

    一切要从零开始。。。。

    于是所有的

    矛盾焦点都到了HR身上——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前两天和几个HR朋友聊天,有人胆战心惊,惟恐丢了饭碗,有人愁眉不展,抓紧苦练内功。

    唯有一位神态自若,谈笑风生。众人不解问他,为何“如此心定”?

    笑笑,答曰:“我只觉得《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HR是件好事,HR够聪明的话,完全可以利用游戏规则,获取利益。现在焦急的不应该是我们HR,而应该是企业老板。一旦企业不能善待HR,那我们随便闯个祸,钻钻游戏规则的空子,企业不但损失惨重,而且拿我们没办法,所以诸位大可放心,不放心的应该是GM或老板,嘿嘿嘿嘿…… ”

    此言一出,全场顿时鸦雀无声。

    解语:

    博弈之下,必有以进为上策者,但诚如那位老兄,指望企业因要职,而善待自己的HR,毕竟是少数,

    为何?因为多年的奋斗,进取,才得到今天的位置。

    作为HR ,

    一来本身应已具备了些职业操守.

    二来像他这样,于强敌之下,挟边塞要职,以令天子,谋求最大个人利益者,虽算不上卖国贼,但至少,也只相差五十步了,必遭天下人的唾弃。

    惟有他这般应变才智,放在个人能力提升上,或许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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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1:19:16 |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吃亏的还是员工,比如企业法定节假日不放假,又没有任何补偿,你可以告企业,但不一定能赢!而且就算你赢了,你还想呆在这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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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5:05:04 | 只看该作者
资本的话语权还是比较大啊.不过总是双方博弈的一个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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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6:32:08 | 只看该作者
大多数员工有时候吃吃亏就算了,只有个别会较真的。
7
发表于 2008-1-4 11:55:11 | 只看该作者
   何谓“年初奖”——去年利润好,有业绩,新开年大红包,鼓励员工开门红。

    当然,只有新年在职的员工才有开门红。

    离职员工,去年已经拿过年初大红包了,今年当然没有理由拿了……

    一字之差,天地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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